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206|回复: 0

员工无证驾车下班遇车祸身亡 法院判决属工伤

[复制链接]

1519

主题

3211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4318
在线时间
204 小时
发表于 2010-12-14 12: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张某下班途中驾驶无牌摩托车遇车祸身亡,邹城人力资源部门对张某作出了构成工伤的认定,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不构成工伤,并将人力资源部门诉至法院,邹城法院一审后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
  
      2009年6月份,张某在邹城一家实业公司任临时性护卫队员。一天下班后,他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无牌货车相撞,当场死亡。2009年9月,张某家人向邹城市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2月,邹城市人力资源部门作出决定,认定张某死亡系工伤。张某所在公司不服又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邹城该实业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不服工伤认定有以下理由:一是公司护卫队员一般住单位宿舍,其上下班路线应当是宿舍至上班的地点,而张某是在回家路上遭遇的车祸。二是车祸系由双方均违章行驶,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对于事故发生,张某责任应自负。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所在单位虽统一安排住宿,但不能因此界定职工下班的路线仅仅为单位到职工宿舍,下班途中是指职工离开单位到家的合理路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部门依法认定张某系工伤并无不当。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虽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该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不在法律规定排除工伤的范围内。张某违章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应该认定为工伤。被告邹城人力资源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判决。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9 06:06 , Processed in 0.073604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