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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颁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突出公正廉洁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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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3: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举行新闻发布会,颁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并回答记者提问。下面连线正在发布会现场采访的中央台记者孙莹。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都提出了哪些基本的要求?
  
     记者:此次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突出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和主线地位,对以前的职业道德准则的规范进行了一个调整,它主要是要求法官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在保障司法公正章节中明确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解决纠纷,注意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而且还强调审理案件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在确保司法廉洁章节中,强调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或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结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等等。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官的行为设定了哪些红线,什么样的行为是明确禁止的呢?
  
     记者:在行为规范的第28条就明确规定,不得无故的更改开庭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要在安排人员在原定的庭审时间或地点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解释,特别强调针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恩、变卖等措施的,行为规范要求严格依照规范办理手续,不得超标,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对采取措施的财产要认真的制清单,记录好种类、数量,比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规定法官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娱乐性营业场所等等,以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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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02: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国规定法官不得超金额查扣被执行人财产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规范》明确法官应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规范》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时,法官对采取措施的财产要认真制作清单,记录好种类、数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规范》要求,法官收取的执行款应当直接划入执行款专用账户;被执行人即时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法院财务部门,并及时向被执行人出具收据;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者因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并及时移交法院财务部门;严禁违规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收取费用。
  
    《规范》同时明确,法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执行费用和执行款的结算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申请执行人委托或者指定他人代为收款的,应当审查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并要求收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据介绍,此前施行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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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03: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国规定法官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规范》明确规定,法官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规范》对法官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规范》提出,法官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规范》明确,法官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据介绍,此前施行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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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03: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国规定法官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周英峰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要求法官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
  
      修订后的《行为规范》对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的法官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法官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法官应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强调要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
 
    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强调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强调“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
  
      据介绍,最高法于2001年和2005年分别制定颁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文件亟需进行适当补充和修订。
  
      与原文件相比,本次修订的时代特色更加鲜明,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调解优先等司法理念和原则的要求,更加符合当前审判工作的实际。两个文件均设置了专章或专条,明确规定了监督和惩戒措施,使文件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为文件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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