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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拍"小三"裸照 小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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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16: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影星章子怡深陷“泼墨门”、“捐款门”,名誉受损。事实上,普通人遭遇被“唱衰”,为捍卫名誉闹上公堂的案例也不少。随着网络的发达,最普遍的情况,莫过于发帖骂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新强提醒,在网络上发“唱衰帖”,只要是以贬低他人人格尊严为目的的,即使内容属实,也会构成侵犯名誉权。

  案例:李萍(化名)的丈夫朱某要跟她离婚。李萍找了家侦探公司跟踪丈夫。某日,侦探看见朱某趁李萍上班时带了一女子回家,遂通知李萍。李萍立即赶回家,将两人捉奸在床,还拍下两人裸照。在离婚诉讼中,李萍将照片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后来,“小三”庞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李萍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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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1 16: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分析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

  属合法取证


  李萍在发现丈夫与他人的“奸情”后,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在自己家中用拍照方式保留证据并在法庭上出示,主观上不存在披露他人隐私故意,客观上没有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构不成侵犯第三者权益的问题。也就是说李萍在自家床上捉奸拍照行为属合法取证。

  在宾馆捉奸取证

  或吃“侵权”官司


  提醒:夫妻双方中一方出轨时,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不忠”的证据,但一定要注意取证的方式、方法,手段和使用范围。若在自家床上“捉奸”拍照还属合法取证。若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得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另外,即使在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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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1 16: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投诉不负责卖家竟成诽谤?

  案例:小忠在网上买了一个瘦腿器,谁知用了不到一星期,瘦腿器就坏了。小忠打电话给卖家要求退货,对方却一直没有接听。在网上给卖家留言,也没有答复。于是,小忠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同时,又在卖家的网上商店中留言,称卖家是个卖假货的骗子。过了没几天,卖家给小忠打电话,称他那些天刚好出国旅游了,才没接电话。小忠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乱投诉乱留言,已构成诽谤。

  分析

  消费维权措辞不当

  不构成诽谤


  从本案看,小忠只因没得到任何答复,一时冲动在网上称卖方为“骗子”,虽用词不当,仅属对于卖家不负责任的一种评价,没有诽谤、诋毁的故意,也没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诽谤。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作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的,不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小忠在购货后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其消费者权益受侵时,在卖方网店留言或电话联系不上,公布事实真相,向消费者协会申诉或向媒体投诉,都属于维权行为,但在实施行为中应注意用词,就事说事,不能用过激言辞,以免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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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1 16: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发帖骂前男友负心

  是否侵权?

  案例:陈晴与王濛(均化名)原是一对恋人,已到谈婚论嫁阶段。可就在陈晴高高兴兴地选择酒店准备摆酒时,王濛却突然以两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陈晴认为王濛肯定是有了第三者,于是到处找人打探。后来,陈晴从王濛的同事口中得知,王濛从半年前起就与一名罗姓女子来往甚密。有好几次朋友聚会,王濛都带着小罗出席。于是,陈晴开始了对王濛的苦苦逼问。但王濛坚称,两人分手与小罗无关。

  陈晴越想越气,决定报复王濛。她先是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名为“请大家认识这个负心汉”的帖子,内容大概是自己在恋爱时对王濛的倾心付出,以及王濛在分手时的决绝,并一口咬定王濛有了第三者。随后,她又给王濛的朋友发短信,控诉王濛的“劣行”,让大家远离这个道德败坏的人。最终,昔日恋人撕破脸皮,王濛决定状告陈晴侵犯名誉权。

  分析

  所发帖子内容属实

  也构成侵权


  陈晴为了报复,在网络上(公共场所)发布其未经确定属实的传言,并宣称“让大家认识这个负心汉”,损害了王濛的人格尊严,其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即使本案王濛有第三者,陈晴所发帖子是事实,但其目的是为了贬损他人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陈晴的行为也同样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

  想用网帖做证据

  最好去公证取证


  提醒:对于侵权案件应当注意取证的问题,应及时取得相关书证和物证,能录音录像更好,对网络上的帖子因更新快最好采用公证取证方式,固定证据,若对方只是当街或到单位谩骂受害人,同样也构成侵权,这种情况下应当尽快向在场者或单位同事取得证人证言或留下他们的联系地址和电话,方便在起诉后可要求其出庭作证。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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