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121|回复: 0

男子两次肝移植死亡 医院过度医疗被判赔付93万

[复制链接]

2000

主题

3281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6961
在线时间
134 小时
发表于 2010-12-22 14: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3个多月内两次肝移植后,武汉某高校的小张不幸死亡。从此,他的父亲张爹爹开始了长达10年的诉讼马拉松。
 
    在经历一审、二审、重审后,硚口区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两次肝移植都是在小张严重感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实施的,武汉某医院存在过度治疗。依据今年7月1日施行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新规,该法院昨日作出判决:医院应返还小张支付的肝移植医疗费76万余元,同时赔偿原告17万余元。
  
      接到判决书,张爹爹长吁了一口气:“这么多年来,我自学了多部法律书籍,一直用法律手段维权。我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据悉,该案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湖北首例过度医疗判赔案。
  
      耗费百万,两次换肝后不幸死亡
 
     昨日,74岁的张爹爹从汉川老家来汉,向记者介绍儿子患病死亡的经过。张爹爹说,他育有五名子女,换肝死亡的是长子小张。
  
      小张生于1962年,从小学习成绩优秀,大学毕业后在武汉一家高校工作。1993年,他出现呕血、并伴有黑便,几经治疗仍无好转。2000年7月30日,他因连续呕血、解黑便,在武汉一家医院就诊后住院。经检查诊断为:肝硬化、食道胃底静脉曲张出血。同年8月1日,医院经过会诊后,向小张的妻子下达《病危通知书》,主治医师建议对小张行肝移植。
  
      同年8月8日,小张接受了肝移植手术,术后血象较高。专家会诊后认为他肝移植后感染严重,须进行二次肝移植。
  
      同年11月21日,医院对小张进行了第二次肝移植手术,但术后感染仍不能有效控制。小张出现败血症、多器官功能衰竭。10多天后,小张不幸死亡,年仅38岁。
  
      3个多月内,耗费医疗费近百万元。小张临终留下遗言:“人终归要一死,但一定要死得明白。医院得赔我的肝……”伤心不已的张爹爹决定打官司讨说法。但他没有料到的是,这一诉讼,前后竟历时10年。
  
      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后,张爹爹委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友安作为代理人,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20余万元。2002年6月,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委托中华医学会武汉分会对被告医院的治疗行为进行鉴定。同年9月,该会认为,因原始病历缺失,无法鉴定。
  
      此案开庭时,医院方辩称,小张被诊断为“乙肝肝硬化”8年有余,已6次发生上消化道大出血并曾行脾切除、断流手术。自其住院后,大量呕血和便血,术前已有休克、腹水等临床表现,病情十分危重。外科专家会诊后,发现小张肝硬化已到末期。经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医院对小张实施了肝移植手术。
  
      医院方还称,在向家属说明了手术风险极高等情况后,经家属同意,医生才对小张进行了二次肝移植手术。小张在医院全力救治下,因严重的肝病和重症感染,于手术后不久死亡。医院没有医疗过错,不应担责。
  
      2003年12月,法院审查后认为,张爹爹私自拿走缺失的原始病历,造成医院方不能举证及无法鉴定,责任应由张爹爹承担,遂判决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几经鉴定,终于得出“过度医疗”结论
  
      此后,该案经二审、重审,张爹爹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期间,法院又相继委托武汉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等单位鉴定,相关单位以缺失材料、技术水平不够为由,拒绝鉴定。
  
      在代理律师游友安的鼓励下,一度心灰意冷的张爹爹又重拾信心,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9月,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张爹爹私自拿走病历虽有不当,但关于供肝是否新鲜的举证责任应由医院承担,原一审判决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张爹爹,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予以纠正,遂裁定武汉市中院再审。
  
     再审期间,武汉市中院委托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今年1月得出鉴定意见:小张原发疾病危重,随时有死亡可能;该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两次肝移植都是在小张全身严重感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属于过度医疗,应对小张两次肝移植手术失败负责;小张死亡与自身疾病和医院实施的肝移植手术均存在因果关系;因不能见证肝源,对供肝质量及与肝移植手术结果之间的影响程度无法判定。
  
     据此,武汉市中院依据新证据下达裁定,发回硚口区法院再审此案。昨日,硚口区法院作出本文开头所述判决。

     来源:楚天都市报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5 12:22 , Processed in 0.081437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