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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火灾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引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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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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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0: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年来,各类原因引起的火灾仍时有发生,火灾事故不仅会造成当事人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而对于事故发生以后的损害赔偿往往容易引起较多争议,损害之余还会带来诉讼。
     
      2010年,陈某、娄某、叶某同租了宁海桃源街道新园路方某的店面屋,叶某租用了东面一间经营电瓶车修理,娄某租用了东南一间经营服装加工,而陈某租用了东北方向一间开了小吃店。今年6月,娄某在熨烫衣服时因一时疏忽,导致熨衣台边起火,因未及时扑救,致火灾蔓延,造成陈某小吃店内财产损失,及叶某电瓶车修理店内财产损失。今年8月,宁海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是由娄某引起。陈某、叶某各要求娄某赔偿损失3万余元。三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故将娄某诉至法院。
     
      在火灾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于被告自身通常也在事故中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悲痛之余还要面临赔偿他人损失的问题,在心理上不容易接受;同时,因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火灾原因确定难,二是财产损失举证难,三是证据固定难,四是司法鉴定难,五是保险公司理赔难。因此,也为法院审理带来诸多问题。
   
      在本案中,由于陈某、叶某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其具体损失的确凿证据,又因为绝大部分物品已化为灰烬,目前我国尚无鉴定被燃烧物的品种、质量以及数量的专门机构,事实上也无法鉴定;至于消防部门备案的财产损失清单,系受损人自行填写申报,仅仅作为消防部门火灾损失统计之用,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证据。然而,损害事实存在,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对此案进行了悉心调解。最终,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娄某赔偿陈某、叶某各1万余元,化解了矛盾纠纷。
     
      法官说法:此类案件更适合调解结案,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法官提醒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做好防火措施,增强防火意识,火灾发生后注意尽可能不要破坏火灾现场,还应增强保险意识,以利于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今日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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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5: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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