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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解读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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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3: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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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5 13: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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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5 13: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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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5 13: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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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5: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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