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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新规明确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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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19: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水手 于 2010-12-29 19:27 编辑

    中新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 张蔚然)最高法2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主要解决法院审理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的实现,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审判规范也越来越复杂。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规定》针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问题强调指出,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外国人在诉讼中也享有同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台湾同胞作为中国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诉讼中当然具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一贯坚持平等保护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这位负责人说,人民法院在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将严格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涉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促进两岸关系不断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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