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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0天 员工要倒贴2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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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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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8: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员工:服装店扣发工资 店方:员工要共同承担丢失衣服的损失

      律师: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不能照单全赔

       小付原是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ELAND品牌宁波银泰东门店的一名员工,今年11月14日到11月23日,一直在该专柜从事导购员工作。23日晚,小付因故提出辞职。辞职已经一个多月了,早就过了发工资的日子,可她一分钱也没拿到,还要倒赔服装店2000多元。

      “我付出了劳动,凭啥不给我发工资?”前天,小付打进本报热线咨询投诉讨薪的情况。

       员工因故辞职,工资一分钱都没发

        小付是今年11月13日应聘进入这家服装店的,双方约定14日正式上班,底薪960元,外加提成。

        小付刚上班那几天,恰逢银泰百货搞店庆,ELAND服装店生意异常火爆。就这样,从11月14日到11月23日,小付和其他导购员一直加班加点,忙个不停,有时甚至加班到次日凌晨。

       11月23日晚6点,也就是小付上班的第十个晚上,她家里突然有了急事,要她回去帮忙。小付向服装店店长请假,要求早点回家,店长不同意,说公司规定,除了产假、丧假这样的特殊情况,其他都不能随便请假,更何况店里生意忙不过来。

        小付说她几次恳请店长,但均遭到拒绝。就这样,她和店长吵了起来。争吵中,她觉得公司规定不合理,一点也不人性化,提出了辞职。

       三天后,小付到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办完手续后,店长告诉她,工资要押一个月才发,11月的工资12月15日会发的。

       离开公司后,小付找了份新工作。她一边干活,一边等着服装店发工资。就这样,她等了一个多月,非但没等来工资,反倒等来了2500多元赔偿款。“工资一毛钱没发,他们还要我赔钱!”小付告诉记者,12月13日,她收到店长通知,说店庆期间服装店衣服丢了,全体员工都要赔偿损失,她要赔偿2500元。

      服装店:10天工资会发,2500元货损赔偿金也要赔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她给记者出示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大体如下:付××你好,我是ELAND店长,现在上班很忙吗?接电话时间都没有啊?我上次打电话和你说过,我们店庆少了很多货,每个人要赔2518.4元。15日之前,有时间过来一下,要不然工资发不下来。

       见到这条短信,小付说她简直崩溃了。她的月基本工资960元,外加绩效提成,算起来10天工资并不多,这下好了,“白干活不说,还要往里倒贴!”小付认为公司做法不合理。她没有支付赔偿款,10天的工资自然也没有拿到。

       记者于昨日找到了这家服装店的店长华小姐。对于小付工资一事,华小姐有自己的看法。

       她表示先打个电话,向上海总公司请示下。十分钟后,华小姐告诉记者,她已经请示了公司,公司说他们并没有扣发小付的工资。之所以12月15日没有给小付发工资,主要是财务算账出了问题,其他店员也没发过。按照公司规定,11月的工资是在12月15日发放,因为财务问题,11月的工资要再延迟一个月发放。2011年1月15日,公司肯定会如数将工资发放给小付。

       昨天晚上,记者再次致电小付。对于调解结果,小付表示愿意等待发工资。

       至于赔偿款的事,华小姐解释说,店里丢了一箱衣服,平摊到每个员工头上,一人赔偿2500元。这部分赔偿款,大家都交了,就缺小付的。“老板把衣服交给我们店了,我们员工就要看管好,东西丢了,自然要我们店里员工们共同承担损失。”

       律师:货损赔偿是否全由员工承担,有待商榷

       对此,记者咨询了几位法律专家,请他们支招。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唐才宗律师表示,小付是否需要赔偿2500元的企业经济损失,有待商榷。

       唐律师说,判断员工是否要赔偿企业经济损失要参考以下因素:首先要确定员工在工作中是不是有过错、员工的过错和衣服的丢失是不是有因果关系。如果有过错,而且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要求员工进行适当赔偿。其次,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也就是说扣除后的支付标准,法律还有一定限制。

       浙江明州法律服务所主任陈君表示,《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后工资发放时间问题做了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延伸阅读

       员工非故意损坏仪器

       企业该如何索赔?

      “公司安排我把新购置的仪器搬下楼时,没提防地板上有水。”仇先生说:“脚下一滑,我把这台价值5万元的设备摔到地上。经检测,该仪器报废。”此事一出,仇先生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离职不久,公司便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仇先生说:“我一个月工资1200元。如果要赔偿,即使不吃不喝白给公司工作两年也赔不完。”因公司扣钱较多且停缴其社会保险,仇先生提出辞职。

      “把设备弄坏了,人又走了,公司不就白白损失了?”于是,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仇先生赔偿财产损失。但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索赔。其理由是:仇先生损坏仪器的行为发生在上班期间,系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因此,该公司应采用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该公司索赔被驳,是不是意味着仇先生摔坏公物就白摔坏了?不是的。

       据一位律师介绍,本案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该公司的索赔方式不正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劳动的过程是职务行为,故在此过程中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财产损失系用人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应承担的风险和成本。

       因此,用人单位要避免劳动者给其造成的损失,应通过规范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

       一旦发生损失,可按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或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仇先生工资较低,无力赔偿公司损失。在追回损失无望的情况下,该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据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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