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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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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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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20: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最高人民法院31日发布《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批复是发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明确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顺序是(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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