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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排黑烟最高可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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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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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 10: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从今天起,《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新办法规定,在本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管机关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宁波这几年机动车保有量激增,目前这个数字已经超过160万辆,并且今后将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不可忽视的是,机动车猛增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为此,我市立法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新办法提出,我市将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称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
  
       不符合标准不能上路
  
        如果购买的新车符合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要求,可以直接向市环保部门领取环保标志。而已经在使用的机动车,要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如果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部门将核发环保标志。若不符合排放标准,则不予核发环保标志,而无环保标志或者环保标志失效的机动车将不得上路行驶。
  
       不符合排放标准,不能上路,必须去维修治理企业进行维修治理。维修治理后,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上路。如果没有维修治理或者经维修治理仍未达到排放标准上路行驶的,将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还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的污染物。如果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可以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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