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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致死酒友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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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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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 15: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例一:对饮七瓶一人丧命
  
       同在厦门打工的阿桂和阿松(均为化名)是宁化老乡。某天下午,阿桂应阿松的邀请,前往阿松的暂住处喝酒。阿松在超市买了两瓶白酒和一些食品后,两人就喝开了,大约10分钟,就把两瓶白酒喝光,此时两人都有了醉意。阿松又下楼买回5瓶白酒,两人很快又喝光了,之后他们就休息了。不料,阿松醒来后却发现,阿桂已经没了呼吸。经鉴定,阿桂系酒精中毒致死。
  事后,阿桂父亲以“酒友照顾不周”为由,将阿松告上法庭,索赔9万多元。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阿松应该对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处阿松赔偿死者父亲1.6万余元。


       评析:

       缺乏应有照顾,酒友理应担责。
  
       每个人对酒精的承受能力和生理反应不同。因此,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本案中阿桂与阿松在短时间内喝完大量白酒显然超出常态,带有“互比酒量”的行为意识,增加了酒精对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性后果的风险。而阿桂作为成年人,明知过量饮酒的危害却不加以节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主要责任。阿松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整个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至少可以说明阿松在主观上缺乏对饮酒同伴应有的照顾意识。
 

       案例二:酒后落水一命呜呼
  
       2010年2月11日,韩宝成到好友韩进祥家喝酒,酒后自行离开。第二天早上,却在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一污水河内发现了其尸体。
  
       事后,韩宝成的妻子将韩进祥告上法院,认为丈夫醉酒之后,韩进祥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未将他安全护送回家,致使丈夫因醉酒,掉入污水河内溺亡,索赔30余万。韩进祥辩解说,酒后他要送韩宝成回家,但韩宝成却以要去洗澡为由拒绝了。
  
       韩宝成的妻子说,因韩进祥一个外地人在北京打拼不容易,韩宝成平时没少帮衬他,两家处得像亲人一样。在这一点上,韩进祥自己也承认。但是由于这次饮酒害韩宝成丢了性命,两家人如今形同陌路。



       评析:

       酒友没有过错,事后可以免责。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可知,韩宝成生前素有饮酒习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自身酒量及酒后可能引发的后果应有充分认知。酒友韩进祥根据以往与韩宝成交往的经验判断允许其自主离开,不存在主观过错。此外,韩进祥在与韩宝成饮酒后,进行了适当的提示和劝诫,并曾到韩宝成家询问并告知相关情况,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韩宝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驳回了饮酒身亡家属的诉求,但在判决最后,法官也对饮酒者进行了规劝:“饮酒是一种能够导致自身意识和控制力降低的行为,行为人应当谨慎对待并适当约束,方能有效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 
  
       饮酒人死亡,酒友是否承担责任,还要结合具体案情,以酒友是否有过错为前提,不能简单认为,只要有人因酒死亡,一起喝酒的人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当饮酒人出现明显不适,或者因醉酒而不能自主的情形发生,此时,一起喝酒的酒友就有了基本的照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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