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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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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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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4: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一、名誉与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二、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毁损他人的名誉的恶意或过失。恶意是指实际恶意,即行为人明知事实虚假或对事实抱有深切怀疑,却仍然不计后果地予以轻率发表,并非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或应该预见到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名誉,但由于自信或放任了这种行为。
  
       2、 行为人客观上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4、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的法律特征:
  
       1、侵害对象是特定人。除了指名道姓外,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文学作品中,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使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
 
     2、侵害方式,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主观上,行为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如报刊、杂志因审查不严,刊登、发表或转载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又如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公民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亦构成对该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4、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社会评价降低。
  
        5、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所谓造成损害,是指由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使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侵害名誉权行为所造成后果的损害程度,是判断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不道德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刑事犯罪行为相区别的一个重要客观标准。
 
     四、目前,我国法律对名誉权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 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
  
       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信息产业部颁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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