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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冬天还会冷多久?农民工的春天真的会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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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20: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传说中的极寒终于没有出现,然而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似乎给这个冬季增加了几分寒意,真的好冷。。。。。。,冷到心里了。过了腊八节,春节就近了,看着售票窗口排队的人群,我知道春运开始了,该回家了。然而在外打工两年了,没拿到工钱怎么回家啊?

  2008年5月我和老乡来到宁波宁海大都西城国际工地,这是一个义乌老板挂靠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一个项目,当时义乌的陈老板与我们签了一份劳务承包协议,按照2003年浙江省人工定额上浮40%。我们也没想太多,想想签了合同总会靠得住。从2008年5月做到10月,房产商因故停工了,到2009年8月才又开始施工,并要求赶进度。这个时候以前的工友走了一部分,为了完成原协议,只好在外边找人,然而时隔一年多建筑市场人工工资上涨近50%,为此我们找过项目现场负责人,义乌陈老板表态说,只要好好做,不会让我们吃亏的。老板承诺了,我们就加班加点的干,终于在2010年9月竣工了。在拖延了两个月后,义乌老板终于给我们结算了,按照原协议总工资为709500元(含零杂工计时工资45118元)。而我们为此项目所花费的人工工资近90万元,2008年、2009年春节工资都是借债支付的,原指望陈老板能兑现承诺,谁知道工程竣工了就翻脸不认人了。

  我们向项目部递交了调整人工费基数及工期延误补偿的申请,但老板仍坚持按照原协议支付。几个老乡家里有事要回家,外边找的几个工友也要走了,大家都等着钱,更可气老板又写一份协议,一定要写上“全部付清”才肯付钱,无奈我们只好签了字,拿了一部分钱分发给回家的老乡。我们等着继续跟老板沟通,后来项目说是老板可以考虑实际情况给我们补工资,让我们等着,从11月等到12月,老板说年终很忙元旦以后再谈,元旦过了10天了,我们等不下去了,打电话给老板,老板居然说没空搪塞我们,没办法我们只好找宁海劳动局,劳动局的领导答应帮我们处理,后来义乌老板居然拿出我们当时被逼签字的协议说工资全部付完了,可恨的黑心老板居然设圈套坑害我们。也就是说,这两年我们白干了,还欠一大把债。这个冬天还会冷多久?农民工的春天真的会来吗?谁来保障我们的利益?

  附: 1,该工程工期延误非我们原因造成,且实际造成了较严重的工资增长后果及其他费用支出,因此我们有权要求老板支付工期延误补偿金。

   2,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等相关文件,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照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我们认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本项目应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如下:

   原工程协议实体人工费=709500-45118=664382(元)

   2003版定额工资:664382/1.4=474558(元)

   定额人工:474558/26=18252(工日)(2003年浙江省定额人工单价为26元)

   调整后定额工资:18252*34=620568(元)(调整后定额人工单价为34元)

   上浮40%后工程实体人工费:620568*1.4=868795(元)

   工程总人工费=868795+45118=913913(元)

   实际应调整再支付913913-709500=204413(元)

   综上所述,因建筑市场人工费用增长,造价管理部门等部门已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实时进行了调整,为保障基层农民工利益不受损害,建筑施工单位应积极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春节即将来临,农民工都在准备返乡,心急如焚。

  恳请网友支持,帮我们出出主意,谢谢了。

原文转自:东方论坛http://bbs.cnool.net/topic_show.jsp?id=20905909&thesisid=141&flag=topi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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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20: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又见讨薪无门的农民工,唉!希望政府能出手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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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09: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尽量用协商的方法解决,通过协调如果没有什么成效的话,那么您可以拿上你们的合同书去法院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即要求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您必须举证证明其违约。一般来说证明违约是相对容易证明的。

       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违约了就是违约了,没什么构成要件。就本案而言,如延期开工了,并造成你方实际损失情节等,这些行为一旦发生,您便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来救济违约。

       最后,我想说一句:农民工的春天是不会天然的到来的。只有维权的思路对了,明媚的春天也就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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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9: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暮色 发表于 2011-1-15 09:26
尽量用协商的方法解决,通过协调如果没有什么成效的话,那么您可以拿上你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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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7: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农民工的春天是不会天然的到来的。只有维权的思路对了,明媚的春天也就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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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2: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宁海县建筑业企业欠薪预警办法
宁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发布时间: 2008-04-29 18:49:22  阅读:263
宁海县建筑业企业欠薪预警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从根本上制止拖欠建筑业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海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第三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务工人员本人。
第四条欠薪是指企业不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项目部必须随时掌握本项目各班组用工情况。所有务工人员应经项目部同意,并将身份证登记造册后,方可进入工地务工。项目部应妥善保管务工人员名册。
第六条各企业必须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务工人员实行考勤卡制度。
第八条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有承包工程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第九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班组长责任制的项目,发生欠薪的,承包企业负全责。
第十条企业支付工资实行工资发放登记卡制度。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工作内容)完成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应发工资;农历十二月二十日前必须付清务工人员的剩余应得工资。
工资发放清单由总承包企业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结清工资后,工资发放登记卡由总承包企业收回。
第十一条每月工资发放后,工资发放清单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3天。
第十二条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月报制度。企业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如实填写《建筑业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并上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建设局各一份。
第十三条对企业伪造、变造《建筑业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隐瞒事实真相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不按照规定上报《建筑业企业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的企业,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建设局对企业上报情况随时进行抽查核实。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企业,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在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中予以支付所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和赔偿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建设局对年度内连续拖欠务工人员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和重点监管,并在全县范围内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和工程建设网实行预警通报。
第十七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重点监管的企业付清原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且在六个月限期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建设局对其解除重点监察、重点监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重点监管时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公告解除重点监察、重点监管。
第十八条当企业与务工人员发生工资纠纷时,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欠薪问题处理配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着“向谁投诉、由谁受理处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快速、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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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2: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工作内容)完成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应发工资;农历十二月二十日前必须付清务工人员的剩余应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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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1: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鄞州一鸣 于 2011-1-23 11:13 编辑

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该是外地公司,进入宁波市场没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吗?如果交了就好办了,划账、上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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