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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公司性质只为逃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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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0: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宁波某防腐有限公司(简称防腐公司)分包了一个建设项目工程,后又将其中的部分项目承包给了李某,2010年2月,李某雇佣了高某等人开始工作。
  
       一天晚上,高某下班后搭乘摩托车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去年4月,高某的子女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确认高某与防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部门支持了这一申诉。
  
       但防腐公司拒绝承认与高某存在劳动关系,一纸诉状把高某的亲属告到了法院。防腐公司认为,公司的名称叫做“防腐有限公司”,而且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防水工程施工,不属于建筑工程,公司根本就不是建筑类企业,与高某之间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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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0: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水手 于 2011-1-15 10:42 编辑

     [说法]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原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属于建筑工程范围。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公司将工程违法承包给李某,与李某雇佣的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高某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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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0: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析]   
      
       这家企业看似高明的答辩意见,实际上所玩就是“白马非马”的文字游戏。如此绞尽脑汁企图逃避责任,不如在日常生产中遵守法律规定,规范用工手续,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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