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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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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15: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咨询:

       不久前,8岁的孔某与两位同龄小朋友一起玩耍时,男青年项某指着霍某家房顶上的卫星电视接收器说:“你们谁能够用石块砸中,我给5元钱。”孔某与小伙伴争先恐后地向霍某屋顶扔石头,结果,孔某所扔的石头砸中电视接收器,致使其损坏。霍某了解真相后,要求孔某的父母给予赔偿,而孔某的父母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唆使者项某进行赔偿。请问,未成年人受教唆侵权,教唆者还是父母承担责任?(赵先生)

       解答:

       项某通过利诱、刺激的方法使孔某等儿童接受用石头扔霍某家卫星电视接收器的教唆意图,实施民事侵权行为,这是违法的。从主观方面看,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促使被教唆人孔某等实施侵权行为,产生损害他人物件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其具有教唆的故意。从教唆对象方面看,孔某等儿童只有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辨别能力,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共同侵权制度,没有对教唆、帮助侵权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弥补了这一空白,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据此,本案应当由项某承担民事责任,负责对霍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霍某能够举证证明孔某的父母对孔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则孔某的父母也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这里的“相应的责任”属于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是根据监护人的过错程度而与教唆帮助者分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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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0 15: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148.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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