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企业在年检中,不按规定提交手续,甚至弄虚作假。针对这种行为,法律对其如何进行处罚呢?
答:企业在年检中提交虚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登记机关对此可以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企业在年检中提交虚假材料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拒不改正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条针对的显然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在年检中提交虚假材料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企业在年检中提交虚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应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办理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案件时,应特别注意《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的相关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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