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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野中的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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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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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7: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上着墨甚多,值得肯定。  

       房屋拆迁有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之别。征收,通俗地讲,就是强制购买。在这种意义上,房屋征收,就是对房屋的强制购买,就是对房屋所有权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必须慎重对待。
  
       众所周知,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民法诸基本原则的关系上,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在民法上,只有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公平的利益安排,才会成为民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
  
       如前所言,意思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而是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限制的。因此,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内的公共利益,可以成为民法中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的根据。它们明确了民事主体自由的边界,这个边界,同时也是国家可以发动公权力干预私人生活,剥夺或限制私人合法财产的界限。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什么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对条例制定过程中是否属于公益需要存在较大争议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强调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认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等,这就为听取利益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开辟了渠道。考虑到即使如此,仍有可能出现被征收人质疑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为了公益需要的要求,条例还提供了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这些与公共利益认定有关的规则,一方面强调公众参与,另一方面强调程序公正,对公共利益的认定采取了比较克制、理性的态度,这是该条例颇值赞许的地方。
  
       期待颁行未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能够为化解房屋拆迁领域的社会矛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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