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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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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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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09: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及费率浮动,按照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市安监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批准,我县工伤保险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基准费率。
   

        据了解,此次基准费率调整的范围为全县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具体调整如下: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4%的调整到0.8%,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5%的调整到1%,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的调整到1.5%,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2%的调整到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后,一些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仍按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各行业单位须根据新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今日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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