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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人未伤、车能动”且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 双方当事人互发短信即可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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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3 08: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昨天,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从今天(2011年2月23日)开始,只要发生“人未伤、车能动”且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只要互发短信就可以撤离现场,不需要等交警前来处理。  

       据了解,以前发生“人未伤、车能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填写《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还需要第三方签字见证,才能相约到就近的理赔中心处理。现在,凡是发生“人未伤、车能动”的交通事故,而且双方当事人对责任没有争议的,双方互发短信就可以撤离现场。驾驶员可以把这条短信作为常用短信存储在手机中。短信内容如下:一方全责的事故发短信内容如下:本事故属于浙B(车牌号)一方全责,浙B(车牌号)无责。双方对上述责任无异议,并约定在24小时内驾驶事故车到同一“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协商处理,双方互发此短信确认。双方同责的事故短信内容如下:本事故中浙B(车牌号)与浙B(车牌号)双方均有责,按同责处理。双方对上述责任无异议,并约定在24小时内驾驶事故车到同一“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协商处理。双方互发此短信确认。

     (据: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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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3 09: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连日来,不少市民收到交警发来的手机短信,说如果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只要互发短信确认后,直接去理赔中心就可以处理了。据了解,这是交警部门开展“三思三创”活动,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行车难”两难问题,对事故快处快撤方式方法的一大创新。  

       据交警部门介绍,这一创新是将以往的由交警、协警到事故现场向事故双方驾驶员发放《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转变为向市民短信发送《物损交通事故短信见证卡》(效力等同纸质《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的形式,让驾驶员作为常用短信存储在手机中,发生事故需要使用时双方互发短信确认,按照事故车辆实际情况,将《短信见证卡》中的“?”改成车号,然后一同前往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处理即可。
  
       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宁波保监局商定,由海曙交警大队会同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开始向市民发送这些短信,通过短信的形式确定事故“一方全责”和“双方同责”两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并告知市民如何使用操作《短信见证卡》。
  
       交警部门解释说,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节省不必要的警力,缓解基层一线警力紧张的局面,另一方面更是方便了市民,为市民处理事故节省了时间,在当前机动车保有量日益增长的环境下,使道路更加畅通。
  
       截至目前为止,海曙交警大队已向市民发送5万余条《物损交通事故短信见证卡》短信。交警部门同时也希望收到短信的车主,将这些短信转发给身边熟悉的驾驶员。
  
       ■相关链接
  
      《物损交通事故短信见证卡》内容
 
     1.驾驶员朋友们:经与宁波保监局商定,以下三条短信为《物损交通事故短信见证卡》(效力等同纸质《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相关内容,请驾驶员朋友分三条作为常用短信储存在手机中,需要使用时请把“?”改为车号即可。
  
       2.《一方全责物损事故短信见证卡》本事故属于浙B(?????)一方全责,浙B(?????)无责。双方对上述责任无异议,并约定在24小时内驾驶事故车到同一“事故保险理培服务中心”协商处理。双方互发此短信确认。
  
       3.《双方同责物损事故短信见证卡》本事故中浙B(?????)与浙B(?????)双方均有责,按同责处理。双方对上述责任无异议,并约定在24小时内驾驶事故车到同一“事故保险理培服务中心”协商处理。双方互发此短信确认。
  
       4.《责任确定规则》具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一方负全责:一、机动车追尾碰撞前车的;二、机动车碰撞正常停放或临时停车的车辆的;三、机动车倒车或溜车碰刮其他车辆的;四、开关车门碰刮其他车辆的;五、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信号且另一方无过错的;六、一方未按规定让行且另一方无过错的。非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双方均有责,按同责处理。

     (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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