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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煤气中毒死亡 急救中心无法进屋抢救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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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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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3 11: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租房户私接燃气管道盗燃气洗浴丢命三条
  
       命案拷问救护车出车制度  
  
       涉案房屋的3人丧生,与其说是遭遇了煤气杀手,不如说是来自于人为杀手。擅自接通燃气管道,愚昧地接装废弃的烟道式淋浴器,采用偷盗方式使用燃气,承租人林先生对于整个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姑娘小张在他人处于危难之际,第一反应上前救助值得赞许,但这种时候首先要打开门窗通风,而后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她错在继续滞留在危险区域,在宝贵时间用于打手机,且只打“120”而未打“110”报警。
  
       虽然法院没有判决被告急救中心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丧生的3条人命对目前医疗急救制度提出了质疑。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救护车出车制度,既没有对此明确其法定义务,更没有明确其法律责任,难怪在以急救中心为被告的诉讼中,法院因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可以参照,难以认定急救中心存在过错,从而作出比较符合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裁判。
  
       我们不妨反思本案,当生命处于垂危状态下,各种特殊情况和特殊需求都有可能发生,而这些急救人员做了些什么呢?第一时间进行抢救是不二选择,呼救者没有拨打“110”,你是否可以打一下呢;找不到人摸不着门,你是否可以问一下呢;如果没有反应,异常多多,正说明问题严重,情况复杂,正需要得到你的救助。
  
       办案人语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租房户私接燃气管道,致3人死亡案件。法院最终判决:租房者与燃气使用者承担主要责任,房东与物业公司负连带责任。然而此案最引人深思的却是救护车出车制度。
  
       私接私用燃气设备丢命
  
       2010年1月11日夜深时分,上海110指挥中心接到一名男青年的报警电话。
  
       当地公安民警在10分钟内赶到一幢居民楼前,那是一幢老式居民楼的四楼某住户。民警持续用力敲门没有反应,立即找来锁匠打开门锁。
  
       屋门打开,里面弥漫着呛人的煤气味,眼前景况令人吃惊:
  
       朝西房间里直挺挺地横倒着三个人,显然早已气绝身亡。有中年男女各一人,肌肤裸露,另一女青年则是衣着整齐,右手上还攥着一部手机。厨房墙上安装的烟道式燃气淋浴器仍处于燃烧加热状态,卫生间淋浴花洒也处于使用状态……
  
       报警男青年在现场拨打手机,哽咽着向远在天津的张先生夫妇通报噩耗。3名死者中的女青年是天津张先生夫妇的女儿小张。2010年1月10日晚,张先生夫妇因多日未联系到女儿,于是让女儿的男友帮助寻找……
  
       警方在随即展开的侦查工作中查明:
  
       死者中的中年男子姓林,是上海市一家公司的员工。死者中的中年女士姓王,来自江苏。两人当时同居。这套两室一厅的老式公房是林先生租下的。在与房东签订的《临借用房协议书》中约定每月房租1200元。
  
       房东特别申明,出租房屋只开通了水、电,没有开通燃气。房客林先生精明,入住没多久就私自接通了燃气管道,还在厨房里装了一台旧的燃气淋浴器。没有燃气表具,燃气自然畅用无需缴费,林先生为了降低租房成本,还煞费苦心地在东西两个房间上动脑筋,他与王女士同居在大房间,而把小房间转租给来自天津的打工妹小张。
  
       2010年1月7日一早,林先生和王女士在家洗澡,由于天气寒冷,门窗紧闭,通风不畅,两人很快就因室内一氧化碳浓度过高陷入了昏迷。这时,同住的小张感觉异常,走出房间,发现林先生和王女士双双倒地不起,于是一边拨打“120”救护电话,一边上前救助。她忽略了目前的危险状态,结果自己也不省人事,最终丢了性命。
  
       1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在现场勘查后,排除了他杀和其他暴力因素,认定林先生等3人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时间估计在3天前。
  
        同日,燃气公司也派员至现场检查,确认涉案房屋内燃气设备系私拆私接私用。
  
       急救中心成为被告
  
       2010年3月9日,来自天津的张先生夫妇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
  
       张先生夫妇在庭审中诉称,经查,女儿是在事发当日早晨5时28分拨打的“120”求救电话,急救中心接警后40分钟才到达事故现场,于6时15分匆匆离开现场收车返回。
  
       张先生夫妇认为急救中心如此草率地不负责任,理应对原告女儿之死承担全部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急救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经济损失共计62万元。
  
       被告急救中心辩称:被告在接到呼救电话后按规范即刻派车,到达现场后,多次敲门按铃无人应答,在此情况下才离开现场。行为不存在过错,符合规范,原告女儿的死亡与自己的抢救行为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急救医疗机构,承担着对伤病员现场医疗急救和快速护送转运的职责。被告在受理了涉案的呼救电话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了救护现场,做到了合理、有效派车,未违反急救快速处置原则。救护人员到达救护现场后由于其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无法进入到室内进行现场施救,对急救事项是否发生变化,险情是否缓解或者呼救者已采取其他处置措施等均处于一个不定的状态,法律亦未赋予救护人员在此情况下可强行进入居民住宅的权力,对此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日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
  
       房东物业燃气公司成被告
  
       天津张先生夫妇诉急救中心一案尚在审理期间,死者之一的王女士的丈夫、子女、父母5人作为共同原告,也将诉状递进了法院,这次成为被告的分别是房东、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燃气公司。
  
        5原告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5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尚无法查证涉案燃气淋浴器为何人安装,但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在房屋内无燃气计量表、无燃气收费账单的情况下,应当知晓私接燃气管道盗用燃气属于什么行为;应当知晓燃气安全使用的基本常识。由于违规违法使用燃气,门窗紧闭,通风不畅,才导致了这起燃气事故的发生,对此承租人和使用人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其次,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和涉案物业管理人,对出租房屋设备负有一定的管理、检测及保养等义务,两被告在审理期间未能举证证实已尽相应义务,从而对于涉案房屋中私接私用燃气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最终导致涉案燃气事故,两被告应就此承担轻微责任。再次,因涉案房屋内未接通燃气,非被告燃气公司的燃气用户,作为供气单位,亦无法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安装的燃气设施及用户使用的燃气器具等进行检查、指导,且燃气公司通过电视、公众媒体等媒介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安全用气宣传等宣传措施,尽到了供气单位应尽的责任,故原告要求燃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难以支持。
  
       日前,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经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责任,被告房东和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5原告各类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4113元。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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