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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借的外债另一方一定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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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3 15: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借钱给别人的债主可得多长个心眼了,当你出借给夫或妻一方的钱到期了,而夫或妻一方又无力偿还时,你可能会认为可以向夫妻双方任何一个去讨要,作为夫妻都有义务债还。但是你错了,你的诉讼请求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         

      王某是一名家庭妇女,她老公是岱山当地的一名船老大。近几年,她染上了赌博恶习。2009年6月,王某为了筹集赌资,向戴某一次性借款15万元。由于近年来岱山渔业生产形势不错,捕鱼收入较丰,因此戴某并不担心这笔借款到期会收不回来。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还款。于是,戴某便将王某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作为连带债务人共同偿还。  

      但是,令他感到意外的是,主审法官并未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而是认定这笔债务系王某个人债务。戴某百思不得其解———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不是明明白白写着“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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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3 15: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析]

       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确实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这也是有条件的,要作具体甄别与区分。
        

       因为,《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的。          

       也就是说,债权人负有一定的谨慎义务,他需要对于自己借出去的钱的用途作一定的了解,这笔借款数目是否合理、是否被用于家庭共同开支,都是债权人需要关心的,而不能一借了之。  


       在本案当中,一个家庭妇女一下子借15万元这样一笔巨款,很难说是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而戴某对此却不作任何了解、调查,这显然是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所以,法官的判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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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发表于 2011-2-23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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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3 16: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法院出台了《浙江省高级人法院出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第19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的规定(即: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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