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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保期内“自燃险”该由经销商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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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0: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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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6 10: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奉化毛女士新买一个多月的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经销商称:你已经投保自燃险,你可向保险公司理赔。  

       自燃险是针对汽车自身问题引起的火灾,与车辆质量有着密切关系。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表示,新车在质保期内自燃,不是消费者的责任,厂商应赔偿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而不应让消费者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且就算要购买保险,车辆在质保期内的“自燃险”也该由汽车厂商购买。
  
       新车自燃,厂商有责
  
       去年10月底,毛女士以14.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斯柯达明锐轿车,一个多月后,她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车辆自燃。经销商在自燃事故发生后,由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出具一份鉴定函,其结论是“从已存的车辆烧损的残骸分析,未发现有与车辆质量有关的质量问题,故此起火烧事故与上海大众的产品质量无关,上海大众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毛女士当时还在为自己在买新车时购买了自燃险而庆幸。据悉,自燃险是指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等自身发生问题等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而设置的险种。根据保险协议,毛女士支付了169.2元自燃险费,她最高可以获赔车价的八成。
  
       但明明自己未对车辆做任何改装,而且是在正常行驶中发生自燃,为什么经销商单方面说自己无责就可以不承单责任?在与经销商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毛女士向奉化市消保委求助,在奉化市消保委请求下,经奉化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调查,确认毛女士车辆自燃“可排除人为因素”。
  
       在得到消防部门的回复后,经销商承诺在保险公司理赔以后,给消费者一辆新车。但经销商仍然拒绝赔偿因车辆自燃引起的其他损失。对此,消保委工作人员向经销商严正指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责任追究制,消费者已经被排除人为因素,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损失。汽车自燃没有人为因素,就只有本身的质量问题,至于到底是什么质量问题导致自燃,这完全是汽车厂家的事情。为此,厂方理应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经过一个多月调解,最后经销商答应赔偿毛女士全部损失。
  
      “三包”期内消费者无需投保车辆自燃险
  
      “我们之所以主张毛女士的车辆损失由经销商赔偿,是因为在浙江省内,汽车是列入‘三包’目录的商品,其整车的‘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1.5万公里里程。在‘三包’有效期限内,凡是因质量问题发生车辆事故,只要排除消费者自身人为因素造成的,经销商就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市消保委秘书长施民伟说。
  
       据了解,当前我省对汽车“三包”期的规定是1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不少汽车厂商为提高品牌信誉还推出了高于此标准的质保规定,有些两年6万公里,有些3年6万公里等,市消保委认为,只要是在“三包”或厂商承诺的质保有效期限内,厂商就应对汽车的质量负责。而自燃险是一种针对汽车本身质量问题推出的险种,因此,在车辆质保期内消费者不必去投保汽车自燃险。现在有的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要求消费者投保汽车自燃险,实际上是在规避自己的“三包”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投保自燃险呢?对消费者而言,如果车辆已超过质保期,在未对油路、电路等进行改装后可考虑投保自燃险,若进行改装,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进行理赔。在质保期内,经销商或汽车厂商可考虑向保险公司投保自燃险,一旦发生自燃事故,消费者向经销商提出赔偿,由经销商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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