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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频出曝法律模糊 司法部门面临取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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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1: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兔年春节长假刚结束,人们刚从春晚的娱乐氛围中走出来,疑似名模宫如敏的几百张艳照就出现在网友面前。继“兽兽”、闫凤娇、薛璐等名模之后,“艳照门”再次出现。 

       青岛律师段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传播艳照涉嫌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但“艳照门”事件大都不了了之。《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除了立法缺失、模糊之外,受众往往误把“艳照门”当成纯粹的娱乐新闻而一笑置之,相关职能部门也因取证困难而作罢。 

       不久前,一组疑似2010年世界名模大赛中国区冠军宫如敏的不雅照,以三百多张的海量大肆出场。而在疑似宫如敏的艳照出现之前,“兽兽”、闫凤娇等人都曾因艳照“走红”网络。

       记者调查发现,“艳照门”的主角在事后大都喊受害,但鲜有经纪公司、司法部门介入的情形,大都不了了之。其中原因何在?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认为,在当事人隐私权保护方面,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都有界定,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很多法学专家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关于侵犯隐私行为的界定笼统模糊,究竟什么是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这就导致在网络社会各种势力面前,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普遍道义和共识往往显得比较苍白。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该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仍然只是泛泛之论。

       段超认为,在网络上传播艳照,应视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论坛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果是当事人自我炒作,属于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不是当事人自我炒作,那么最初的散布与传播者、间接传播者不但触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且还构成了刑事上的侮辱罪和民事侵权行为。但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间接传播的网友应当怎样认定其行为?他们的肆意传播导致其影响力不亚于原始传播者,从危害程度上应当说也构成了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但这在法律上是一个疑难问题,难在两点:第一,取证难,何人所传?传了多少?影响多大?难以证明;第二,制裁难,即使通过证据认定了,但对众多的网友如何制裁?不具可行性。”对于如何惩治传播艳照,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学博士吴立志认为,其中颇有难度。 

      “为什么那么多‘艳照门’都不了了之?除了法律缺失的原因,还有其他两方面原因。”吴立志认为,第一,“艳照门”由于不侵害网友的直接利益,所以网友大都把“艳照门”当成八卦新闻一笑了之,而不是把它看作民事、刑事问题;第二,由于目前司法资源有限,在无人举报的情况下,司法部门面临取证难的问题。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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