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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合同,有无“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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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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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09: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随着私家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汽车消费纠纷已成为商品消费投诉的热点。针对这一现象,3月11日,梅林工商所走进辖区的4S店,约请法律专家对各4S店的格式条款逐条研究,对其汽车销售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对不规范的条款责令修改。
     
       据了解,目前汽车销售店提供的汽车购销合同样本上,大多都注明了消费者如果违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但对经销商违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却很少,有的合同上还只字不提。据调查结果显示,有高达80%以上的消费者,不太留意合同上约定的具体事项,根本不了解经销商违约后应承担什么责任,给自己什么赔偿。最常见的就是逾期付款提车的违约责任与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不对等。比如一家4S店的合同上注明:买方超过议定交车期限三天仍不交款提车时,卖方没收全额订金,但卖方未能于设定交车期间交车时,卖方则无息退还订金即可。梅林工商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类条款只约定了买方逾期提车的违约责任,却没有约定卖方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违反《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针对汽车销售中采用定金方式预订车辆的现象,工商人员还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注意合同上是“订金”还是“定金”。“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交易中,定金在买方履行合同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卖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责任。
     
       因此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要注意区分,避免上当受骗。
     
       又讯3月12日,县消保委联合景文百货举行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会上,物价、公安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围绕“消费与民生”这个主题进行了讨论,纷纷为“3·15”纪念活动建言献策。景文百货的代表也承诺将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继续为消费者服务好,为宁海经济发展服务好。

      (今日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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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1: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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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3 六品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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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1: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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