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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输液未做皮试过敏身亡 医生被判赔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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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22: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医生在为她输液时,忽略了皮试这个过程。没有人想到,她竟因此去世。由于没有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双方走上了法庭。3月21日,二审庭审,因为赔偿数额问题 ,调解没有成功。  

       农妇感冒,输液身亡
  
       死者是老夏的妻子,老夏是莱西市河头店镇人。老夏在法庭上说,事情发生在2009年4月15日上午,“那天,我的妻子感冒了,我就打电话给村卫生室赤脚医生尉某,让她将我妻子接到卫生室输液治疗。”尉某并没有来接人,而是说她会过来帮她打针。到了中午 11点的时候,尉某来到了老夏的家中,在没有询问患者有无过敏史、未进行过敏试验、未备抗过敏药物的情况下,直接给患者静脉注射头孢哌酮钠巴钽钠与氟美松注射液。
  
       注射后不长时间,老夏的妻子出现了胸闷、憋气症状。老夏见到这种情况非常害怕,就询问尉某怎么回事。尉某当时也没有重视,而是告诉老夏,是输液的正常反应,也没有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可是,后来症状越来越严重。这时候,尉某才意识到是药物过敏,赶忙让老夏到村卫生室买地塞米松和扑尔敏。
  
       还是晚了,由于施救不及时,老夏的妻子因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一审获赔16万
  
       处理完妻子的后事,老夏开始向尉某问责。可是,尉某仅仅是一个赤脚医生,属于个体行医,她在执业中产生的风险,仅仅能用自己的家产来承担。面对老夏几十万的索赔,尉某显得力不从心。为了给逝去的妻子讨回说法,老夏将尉某告上了法庭 ,索赔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4万余元。
  
       面对诉讼,尉某在法庭上说,在死者生前她曾多次给她使用过头孢类抗生素药物,都没有不良过敏反应,而且国家对头孢类抗生素是否做皮试,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在死者病情加重的情况下,也会因为发生个体差异,而导致意外,我积极采取了抢救措施,我的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
  
       虽然双方各执一词,可是莱西法院审理后还是认为,尉某出资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室。给患者静脉注射头孢哌酮钠巴钽钠与氟美松注射液,导致患者出现胸闷、憋气等药物严重过敏症状。出现上述情况后,尉某在对药物过敏的抢救认识不足的情况下,没有在第一时间给予恰当治疗,致使患者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而过敏性休克死亡。莱西法院认为,尉某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一审判令,尉某承担80% 的赔偿责任,赔偿老夏16万余元。
  
       农村医疗该提高了
  
       一审判决后,尉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1日,中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后,双方都同意调解。但是,在调解过程中,尉某仅愿意承担40%的责任。而老夏认为,尉某应当承担90%以上的责任。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没有当庭达成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法官说,做出判决需要合议庭评议,但是判决不是最终目的,“农村医疗该提高了。”

       来源: 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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