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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扩建房屋挡住我家阳光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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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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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0: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前天,奉化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宁波首例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案件。这标志着,宁波已明确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村委、劳动人事等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纳入法院的受案“确认”范围。

       建房遮挡阳光 邻里起争执

       这起纠纷发生在奉化锦屏街道,当事双方是单某和戴某,他们是邻居。

       戴某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进行扩建,这让邻居单某不乐意了,因为戴某家房屋一天天“长大”,而自家院子里的阳光却在日渐“萎缩”。为了这事,原本和睦的两家人闹得不可开交。

      “他们家造房子,凭啥影响我家采光通风呢?”无奈之下,单某只能求助于奉化市锦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2011年2月18日,在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和解,并签署了相关的协议书。双方就戴某造房的高度、面积等均提出了要求,还写了书面协议。

       调解后请求法院“确认”

       协议达成后,为防今后再起纠纷,单某和戴某决定通过法院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今年3月9日,他们俩带着调解协议书来到奉化法院,要求法官给“拍个板”。

       法官发现,戴某新造的那间房屋可能在审批手续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戴某也承认,在建造房屋时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鉴于戴某私自搭建房屋,没有相关审批手续,奉化法院当即驳回双方的请求,并告知双方,等到戴某办妥相关的房屋建造审批手续之后,再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司法确认非诉调解协议效力

       主审法官介绍,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非诉讼方式,它深受人民群众和基层社会各界欢迎。宁波目前有乡镇(街道)、村(居)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另有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学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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