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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大修尚有悬念 修订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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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09: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民诉法大修尚有悬念  

       如果从新中国颁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算起,至今已经是第30个年头。1982年的民诉法试行了10年,1991年才有正式的民诉法,2007年作过一次小修改,今年再次启动,或将迎来首次大修。
  
       向专业进发用了20年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诉法学者傅郁林认为,1982年试行的民诉法,与其说是调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法,不如说是一部法院审判的操作规程。其最大的历史进步是将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奉行的“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排除在立法之外,并且这归功于参与立法学者的强烈反对。
  
       当年参加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回忆,当时他极力反对将口号式的用语而非法律语言写入立法:“光喊口号就能办案了?”
  
       起草小组为此争论激烈,称其污蔑审判实践的人对江伟拍了桌子,而江伟也拂袖而去。后来的立法规定了“着重调解”。
  
       1991年的民诉法将“自愿合法”作为调解的基本原则,实务中调解案件的比例明显下滑。
  
       傅郁林向记者介绍,1991年民诉法主要是重新配置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权限,当事人的诉权使司法裁判权受到一定的制约,法官职能有所弱化,例如对证据即由原来的全面“收集调查”改为“审查核实”。
  
       立法的改变为上世纪90年代中期法院系统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了基础。这场由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学界广泛参与的司法改革,集中体现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中,例如2001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这一规定大大加强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著名的莫兆军案可谓是此规定的一个“副产品”。
  
       2001年,广东省四会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原告起诉一对夫妇,声称他们欠了自己一万元钱,并提供欠条作为证据。这对夫妇则声称欠条是在原告的威逼下被迫写的,但未能提供证据。审理此案的法官莫兆军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被告夫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借钱的主张,从而认定借条有效,判决这对夫妇还款。判决之后,这对夫妇双双在法院门口自杀身亡。
  
       事隔不久,公安机关发现这对夫妇被持刀威逼写下欠条的事实。随后莫兆军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一审被判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一时期的改革得到了学界的一致肯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说这种转化是与现代法治国家相适应的。
  
       改革在2001年达到最高峰,随即转向。张卫平认为这是一种遗憾:“与我国社会的现实、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有密切的关系。”
  
       调整方向的10年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上一届人大立法规划中即被列入重点。
  
       2007年民诉法只对再审和执行程序进行了修改,各界都很不满意这样的小修补。
  
       一直参与立法的学者杨荣馨猜测,民诉法的匆忙修改或许与人大的换届有关。
  
       他回忆法工委当时已向他表示先出台物权法,跟着就是民诉法。不巧的是,物权法的出台因为北大教授上书事件搁置一年,人大马上面临换届,没有时间了,只好将急需修改的再审和执行问题修改出台了。
  
       傅郁林向记者分析了实务中的原因:“不满裁判的申诉案件的大量增加给政府形成的压力,直接导致了2007年民诉法修正案对再审程序的强化。”
  
       她认为,在这一次修法中,法院在各方的博弈中大败,修法降低了再审的门槛,打开了法院的大门,再审程序的启动“泛滥成灾”。她反问:“难道说我们应该将申诉容易到终审裁判可以任意撤销不可,这样才叫解决申诉难吗?”
  
       傅郁林认为,本世纪以来民事程序改革的方向已发生逆转,体现在各项司法政策向调解严重倾斜等方面。2009年,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成为各级法院的工作原则。
  
       当然也有不同的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目前是对过去改革矫枉过正的调整,过去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并不符合中国国情。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也提出了他的看法:“经常被谓之为‘国情’或‘社会转型期特点’等许多复杂因素,对于民事诉讼立法、司法实务和法学研究构成了明显的制约。”他担忧在学界与实务界现在对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产生分离的趋势下,在民诉法全面修订的今天,使得修法走向很不明朗也极难预测。
  
       毫无疑问的是,争论仍将继续。但正如傅郁林所说,一切只为一个共同目标———通过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只不过终极目的因不同时期的政治目标而变为不同的话语,比如由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到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再到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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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 09: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民诉法修订内情  

       20年前,民事诉讼法诞生。20年来,新型民事案件层出不穷,民事纠纷范围不断扩大,民事诉讼法早已力不从心。法学界认为,民事诉讼法已经支离破碎,亟待大修。
  
       参与民事诉讼法修订研讨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告诉记者,民诉法的修改草案极有可能在今年年底完成,并在明年“两会”期间通过。
  
      “救救我吧,我不会讹你。”
  
       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乐园东墙附近,一名七旬老人不慎摔倒在地,嘴里不停地重复着这句话。但他的话并没有引来路人的帮忙。
  
       老人摔倒了,路人竟然无动于衷?有路人辩解说,他们只是担忧———做了好事反倒成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南京彭宇案就是前车之鉴。
  
       得了彭宇案后遗症的路人,他们的这种担忧或许不久就成了杞人忧天。“不得以他人做好事的行为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或将被写入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未来民事审判的证据采信标准之一。
  
       多次参加民事诉讼法修订研讨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告诉记者,民诉法的修改草案极有可能在今年年底完成,并在明年“两会”期间通过。
  
       从目前立法机关和学界透露的信息来看,这次民诉法的修订,至少是“中修”,也可能是学界争取的“大修”———以期解决这部颁行了20年的基本法律在现实适用中遭遇的各种困境。
  
       修法关键词一
  
       "彭宇案"将被扫入历史
  
       汤维建透露,民事诉讼将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凡通过抢劫、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法院都将不予采信
  
       被学者抨击为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判决的"彭宇案",或将成为推动民诉法创设新证据规则的"最大功臣"。
  
       2007年,江苏省南京市民彭宇送一位倒地受伤的老太太到医院就诊后,老太太起诉他要求赔偿。
  
       在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彭宇声称是在公交车站看到老太太摔倒,出于好意将其送到医院治疗;老太太及其家人则声称是彭宇将其撞倒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彭宇送老太太到医院并垫付医药费的行为与情理相悖,从而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判决曾被学者抨击为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判决,给社会风气带来极坏的示范效应,但案中涉及的证据问题,同时引起了民诉学者和相关部门的注意。
  
       汤维建向记者分析说,该案中,彭宇做好事的行为实际上成了后来法官认定他应该负责任的最关键证据。但做好事的行为其实是应当受到鼓励的,这样的行为不应当成为承担责任的不利依据,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证据规则。
  
       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这是许多人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也道出了证据在诉讼中的核心地位。
  
       目前的民诉法268个条文中,对证据进行规定的只有12条,远远无法满足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案件审判。
  
       汤维建向记者透露,此次修订,除了细化现有的民事证据规定,还会创设一些新的证据规则,"不得以他人做好事的行为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可能成为未来民事审判的证据采信标准之一。
  
       汤维建还透露,今后民事案件中还将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凡通过抢劫、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法院都将不予采信。此外,调解时也不能以一方作出的积极让步作为判决时对其不利的证据,等等。
  
       实践中,法院调查取证一直备受争议。学界认为,此举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容易导致法院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但立法机关显然注意到了实务中当事人取证难的困境。
  
       "从发展趋势来说,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弱化,但目前实践中当事人的取证权利确实没有足够的保障,这是一个困难的选择。"汤维建说。这次修法中,法院调查取证将被强化和细化。
  
       修法关键词二
  
       公益诉讼入法将成定局
  
       由于中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特殊的国情导致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许多漏洞
  
       提起公益诉讼将有法可依,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个定局。
  
       北京大学师生2005年提起的松花江污染诉讼案,注定会成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长期缺失的一个注脚。
  
       当年,中石油集团下属的吉林分公司双苯厂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形成80公里的污染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事故发生后,北京大学3名教授和3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100亿元治理污染流域、恢复松花江生态平衡。法院没有受理此案,立案庭法官口头告知,案件与他们无关。
  
       这是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一个缩影,起诉者往往因为与所诉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而被法院拒绝受理。
  
       由于中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特殊的国情导致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许多漏洞。
  
       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垄断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但由于诉讼法领域理论和立法发展的滞后,导致社会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
  
       例如,在轰动全国的银广厦案和亿安科技案中,法院以“受理的时机还不成熟”为理由,暂不受理相关诉讼。
  
       河南淮阳县青年农民葛锐以郑州市火车站厕所收费违法为由起诉郑州铁路分局。该案经过近3年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葛锐胜诉,郑州铁路分局返还葛锐0.3元厕所收费,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各50元。然而,郑州火车站败诉后,仍然继续收取入厕费用。
  
       近两年,随着最高法院开始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情况已有所改观,但在法律上一直没有依据。
  
       此次修法将公益诉讼纳入已成定局,目前存在的争论在于,谁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并无疑问,检察院和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受到较大争议。
  
       行政机关坚持自己是适格主体,实践中,已经出现的环保局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和民政局为流浪汉提起索赔诉讼的案件,用于支持这种观点。
  
       反对的声音则认为,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合适,因为它同时享有行政处置权,有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嫌疑,若以行政权压迫被告的诉权,会导致诉讼双方的地位显失平衡。
  
       修法关键词三
  
       监督权紧盯审判权
  
       汤维建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就民事执行监督拟定了司法解释,不日将下发
 
    被誉为“中国第一执行局长”的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的落马,恰恰说明法院民事执行领域缺少监督。
  
       2001年,杨贤才当上广东省高院执行局长,对“执行难”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对恶意逃债者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追究赖债者的刑事责任,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一时间,杨贤才成为全国法院系统的明星,被誉为“中国第一执行局长”。
  
       杨贤才落马后,据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春天,他利用担任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庭庭长、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所得折合人民币1183万余元,另外有价值1694余万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业界高度认同的是,杨贤才出事的最关键因素还是权力太大又缺乏监督。过往许多事件也表明,执行领域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也因此,社会各界对检察监督介入执行领域的呼声最强。
  
       汤维建透露,即将在全国十几个省市进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就此拟定了新的司法解释,不日将下发。
  
       检察监督除了介入民事执行,根据民诉法修订思路,还将全面进入民事诉讼,包括诉前、诉中、诉后监督和执行监督。检察院只在法院判决之后才行使监督权(提出抗诉)的情况将会在修法后大大改变。汤维建说。
  
       北京某法院立案庭的法官黄齐(化名)向记者坦言,对于一些敏感案件,法院确实奉行所谓的“三不原则”,即不收材料、不立案、不裁定,这些案件包括涉及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导致缠诉上访的、某些关于网站侵权的等。
  
       修改后的民诉法拟规定,碰到不立不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审查之后,确属可以立案而不立案的,向法院发检察建议或意见,要求按民诉规定予以立案。
  
       汤维建认为,审判权到哪,监督权就应该到哪,不留盲点和死角,否则独大的审判权必然导致腐败。
  
       在修法过程中,检察院的监督权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之间的界限成为一个难题。法院系统反对全程跟踪式的监督,认为损害了独立审判权。两个系统的第一轮争论,以此前司法改革文件概括性的规定而告终,此次修法,将进一步细化监督的范围,但争论仍将持续。
  
       同时参与修法研讨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学者傅郁林告诉记者,将强制执行法单独立法,与民事诉讼法分开,已在学界达成高度共识,并希望能与修订的民诉法同时或者相继出台。这还有待立法机关的最终敲定。(陈霄)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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