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调整诈骗入罪标准 起刑点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7日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诈骗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该司法解释自4月8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针对社会上一些应将诈骗罪起刑点大幅提高的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在此间表示,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相应提高,但是目前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依然严峻,故综合各方意见,对诈骗罪的最低入罪标准仅进行了微幅调整。
司法解释明确了5类诈骗行为司法机关可酌情从严惩处。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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