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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沙龙] “存留养亲”制度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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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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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13: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剥夺罪犯享有的某些权利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痛苦,虽然是刑法的本质属性,但却不是刑罚的目的。几千年前北魏孝文帝就创制了存留养亲制度,并影响数代。         

       家无男丁 存留养亲         

       公元1792年(清乾隆五十七年)农历六月十九日中午,甘肃皋兰县农民钱尔泳干完农活回家,见妻子郜氏午饭做迟了,就责骂了她。郜氏心里不平,悄悄回了娘家。当天晚上,钱尔泳前往郜家找到妻子,将她领回家中,并责骂她私自出走。郜氏愤愤不平,顶撞起丈夫来。钱尔泳盛怒之下,踢了郜氏一下,不想踢在腹部,竟将妻子踢死。         

       事发后,郜氏娘家告到县衙,钱尔泳供认不讳。县衙依照“夫殴妻致死者绞监候”的刑律,拟判处他绞监候,秋后处决。         
       但后经县衙查实,钱尔泳的祖父已经84岁,只生了钱度一个儿子,钱度也只生有钱尔泳一个儿子。钱家两代单传,钱度早已亡故,而钱尔泳尚未生育。因此官府最终未将他处死,而是按规定将他“存留养亲”,让其为祖父养老送终。钱尔泳因此保住了性命。         

       “存留养亲”,简称留养,是指罪犯的直系尊亲属需要侍养,而家中除了罪犯以外别无成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罪犯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允许上请,可免去死刑以侍奉尊亲;如果犯罪人应处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待尊亲去世后再执行。 奸生之子 能否留养         

       据《刑案汇览》记载,道光年间,山西司就蒙古族人绰克图殴人致死一案,是否适用存留养亲,向刑部提出咨询。说绰克图之母71岁,年老体弱,再无子女,但绰克图是其母通奸所生,不知能否适用存留养亲。         

       经查,道光六年,有一人偷窃马匹,因系奸生,不准留养。道光八年,又有一人偷窃骆驼,虽系奸生,只处发遣,准予留养。这两个案子中,罪犯都是通奸所生,罪行相当,一个不准留养,一个准予留养,因此,山西司特就绰克图案进行咨询。         

       由此可见,尽管存留养亲的报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但能考虑到母子亲情而将当时人人不齿的奸生母子与婚生母子同样对待,原则上仍允许其留养,这样摒弃世俗观念的做法是值得称道的,更传承了一种法治精神。 留养制度 源远流长      

       “存留养亲”制度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创制的。按儒家孝的伦理观念,子孙必须尽养老送终的义务。孝文帝于公元488年下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即对身犯死罪,但家中绝嗣,父母、祖父母无人赡养者,让他们暂留在家为尊长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这就是存留养亲制度的原型。         

        汉代以后,法律的儒家化突出体现在以礼率法和纳礼入律上,儒家的礼纷纷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许多宗法伦理道德直接提升为法律规范。孝文帝说:“夫先王制礼,所以经纶万代,贻法后昆。”他强调礼具有根本法的性质,对法律有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并认为严刑重罚不但不能安定社会,反而会带来严重弊病。基于这种认识,孝文帝以礼的原则来审视立法、司法,决定法的兴废弃取。         

       孝文帝汉化改革中的法制建设正是继承了这一传统,并有新的发展。留养制度在北魏时已入律,并为后世所沿袭,它强调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  


       北魏孝文帝创制的存留养亲制度也引起我们对于刑罚目的的再思考。刑罚的最终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既有惩罚的一面,又有教育改造的一面,但两者都只是达到刑罚目的的手段。只讲惩罚而不讲教育改造,或者只讲教育改造而不讲惩罚,都有碍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牢记预防犯罪的根本目的,把给予罪犯必要的剥夺性痛苦同教育改造结合起来,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才是我国刑罚不可或缺的政治内容与科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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