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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受到意外伤害 做兼职的误工费也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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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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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09:2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受到意外伤害,向责任方索赔误工费,做兼职的误工费能不能算在里面呢?近日,镇海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子,兼职工作有无误工费一说,成了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  

       上班途中遇车祸
  
       张静(化名)是宁波某高校老师。她平时还在一家公司兼职做会计,每月工资1800元。
  
       去年6月1日早上,张老师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一辆小面包车撞了。交警部门认定面包车司机对事故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张静被送往医院急救。医生诊断,张静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眼睑裂伤,左眼球钝挫伤。因伤势较重,虽经3个多月的治疗,张静的眼睛还是留下复视的后遗症。经司法鉴定,张静的复视症状构成十级伤残。
  
       保险公司不认可兼职误工费
  
       因受伤,去年6月至8月,张静治疗休息了3个月。为此,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个月的误工费近4万元,其中,兼职工作的误工费为54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张静是学校老师,7月和8月正是学校放暑假的时候,本来就不用上班,不存在误工一说;而兼职工作不是固定工作,也不存在误工损失。据此,保险公司只同意向张静赔偿6月份的1个月误工费5000元。
  
       张静对此不能接受,今年1月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向面包车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索赔事故带来的各项损失13万多元,其中误工费近4万元。
  
       法院认可兼职误工费
  
       庭审中,张静出具了一系列证据,有学校2009年全年的工资清单、误工损失证明、2010年3月至5月的工资清单,还有兼职单位的误工损失证明及2009年工资清单等,以证明自己因这起事故减少了收入。
  
       承办法官此后又去张静工作的学校和兼职单位了解情况,发现张静在学校的一个国际交流部门工作,暑假期间也要上班。而兼职收入也确实因事故减少了5400元。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共赔偿11万多元,其中误工费2.6万余元,包括兼职误工费5400元,车主另赔偿6000余元。
  
       索赔误工费关键看证据
  
       承办法官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在误工费赔偿的诉讼中,当事人掌握齐全的证据很重要,有不少当事人往往因缺少证据而无法得到支持。这些证据包括单位的工资清单、误工损失证明等。

     (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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