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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 门卫试用期内伤人履责引起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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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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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2: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陈某是一家针织公司尚在试用期的职工,负责厂区的安全保卫。去年2月的一天,熊某准备进入公司找人,陈某按规定不准其入内,熊某对此甚为不满,并骂了陈某,他还捡起一块石头准备砸陈某,两人因此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陈某持刀将熊某刺伤。后熊某为治疗花去医疗费1.1万余元,他因此将陈某所在的针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进行赔偿。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某是公司职工,尽管是在试用期,但不能改变其系公司工作人员的事实,其与熊某发生冲突因履行岗位职责引起,对此,针织公司应当对熊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受害人熊某的行为对此次冲突的产生和升级负有很大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后判决陈某负责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费用由针织公司承担。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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