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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客车、作业车相撞,责任各半 客车乘客找谁索赔有讲究(民事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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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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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0: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老张搭客车外出办事,途中客车与一辆重型作业车相撞,致使老张受伤。交警事后认定,两车驾驶员在本事故中责任各半。   

       那老张该向谁索赔?怎样才能“又好又快”地拿回赔偿?6月8日,宁海法院审判的这宗案例表明:选谁当被告,这里“大有文章”!  
  
       去年3月发生在宁海岔路镇的这起交通事故,致使老张和另外4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同年6月,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两车驾驶员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老张等乘客无责任。老张因伤住院花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2.8万元。随后,老张向客运公司索赔,却遭到了拒绝。客运公司坚持“责任对半,赔偿也应对半”,要求老张去找作业车车主,由双方来共同承担。
  
       几经周折,老张最终选择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客运公司违约。6月8日,宁海法院判决支持老张的索赔诉求。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老张其实既可以按侵权把作业车车主和客运公司一起告上,也可以按违约单独告客运公司。如果按照前者,万一作业车司机及车主没钱,就算“对半分”判了,到时候执行也是个问题,老张的赔偿不一定能顺利拿回。
  
       但按照后者,老张就可以先从客运公司获得全额赔偿。因为老张作为乘客,乘坐被告的客运班车,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而被告乘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根据《合同法》,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这个赔偿,客运公司也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当然,客运公司事后也可以向作业车追偿。”

     (据: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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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竞合,由当事人依据案情实际情况择一行使诉权。   发表于 2011-6-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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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4 五品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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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1: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以及选择违约之诉后的归责原则、时效问题等。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民事责任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法律规范竞合,即因同一民事行为被数个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产生。一旦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竞合,就表现为民事请求权的竞合。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是比较常见一种竞合形式,即一个侵权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两者共同之处显而易见,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同时具有一定的制裁性,在主要构成要件上二者也基本相同。但我们应当看到,二者在诉讼管辖、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赔偿范围、举证责任、时效、归责原则、免责责任等方面差别较大。从本案情况出发,这里谈3点不同:

       1、赔偿范围不同。侵权之诉中,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违约之诉中,损害赔偿仅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归责原则不同。对侵权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过错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对违约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无过错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以过错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即便当事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定条件具备时,也要承担责任,这在《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中就很明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有关违约的一般性规定,其中并未将过错列入违约的构成要件中。这样规定符合合同法的发展趋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欧洲合同原则》、《国外商事合同通则》以及英美法系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都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3、诉讼时效在一定情况下不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行丧失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

  在国外,处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禁止当事人自行选择。合同当事人不得因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但合同无效的除外。

       二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采取有限选择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提出一个请求,如败诉后不得以另一个请求再诉。

       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规定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如提出侵权之诉后因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后,还可以违约再提出诉讼;而且在诉讼中也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这条规定,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案不再理原则,可以认定我国处理竞合采取的是有限选择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请求,一旦败诉后不得以另一请求再诉。因此,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对自己更为有利,就显得十分重要。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如何选择,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侵权之诉尽管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只有1年,当事人如在事故发生满1年而不满2年时选择侵权之诉将会招致败诉;况且,受害人还要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此时如选择违约之诉,尽管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却能保住胜诉权,并且受害人无须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就应从这一角度认定事实裁决案件。

  关于无过错的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前面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归责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承运人未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其无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情形,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违约之诉的时效一般为2年,且在一定情形下可发生中断情形。《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综上所述,车祸发生后,对车内乘客而言,其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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