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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故事]奉化一男子购车款错汇他人账户 法院判卡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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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1: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新网宁波6月15日电(记者 何蒋勇)家住浙江奉化的杜先生从二手车经营商蔡先生处买了一辆二手丰田轿车,不料阴差阳错将车款打入了不相干的王某银行账户,从而引发一场官司。近日,奉化市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将不当得利95000元返还给杜先生。
  

       2011年3月10日,杜先生看中了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蔡先生处的一辆丰田轿车,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车价为98000元,杜先生当日支付给蔡先生3000元作为定金,余款95000元按照约定打入蔡先生的个人银行卡里。
  

       第二天,杜先生拿着蔡先生给的一张银行卡去银行将95000元钱存入卡中,随后便拿着存款回单找到蔡先生,要求提车。然后当蔡先生看到那张回单时不禁傻眼了,因为回单上显示的户主名字并非他自己,而是“王某”。明明是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了杜先生,怎么钱又进了别人的账户?
  

       蔡先生赶紧找了老婆让她看看自己的银行卡还在不在,一对比,才发现他老婆拿错了卡。原来,王某曾经也向蔡先生买过一辆二手车,为了退税,蔡先生拿着王某的身份证办了张银行卡,钱退回来后给了王某,银行卡就一直放在蔡先生处。想不到3月11日那天蔡先生的老婆误把这张卡给了杜先生,于是便有了后面杜先生打错钱的事情。
  

       由于王某的卡已经没用很久,蔡先生也已忘了密码,只能通过王某本人拿着身份证去取钱。然而,王某却一直不愿配合。无奈之下,今年3月,杜先生以不当得利起诉王某,要求其返还95000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取得该95000元钱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支持了杜先生的请求。(完)

点评

不当得利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民法上很少有一个制度,像不当得利这样,源远流长,历经2000余年的演变,仍然对现在的法律解释适用具有重大影响。   发表于 2011-6-19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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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14: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相关知识: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项:

       (1) 受到财产上的利益;

       (2) 致使他人受到损害;

       (3) 受损人的损失应与受益人的受益具有因果关系;

       (4) 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可分为基于给付而受利益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受有的利益。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基于给付而受有利益、致使他人受有损失、欠缺给付目的。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给付以外的事由包括人的行为和自然事实。

       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取得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除应返还所受利益外,基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以价额偿还为例外,只有在不能返还原物时,才采取偿还价额的方式。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依受益人是否善意而区别对待。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一般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即仅返还受损人请求返还时尚存在的利益。利益已经消灭的,不问消灭的原因是什么,受益人均不必返还原物或偿还价额,但受益人主张利益已不存在的,通常由受益人举证。恶意受益人所负的返还责任为加重责任,即其所应返还的不当得利不仅包括受领时所得的利益,还应包括基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恶意受益人所负的这种赔偿,并非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因此仅以受损人有损失为已足,并不需要受益人具有过失或故意,学理上认为是一种特别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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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14: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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