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江苏省淮安市金湖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备受关注,被告人陈阳(化名)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院同时还开出了一道人身保护“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两年内与此案被害人接触,否则法院将撤销缓刑将其收监。 求复合被拒,强暴前女友 2010年3月,被害人吴敏(化名)认识了陈阳,9月开始与陈阳同居。 在同居期间,陈阳发现吴敏特别喜欢上网聊天,而且与网友的关系非常暧昧,这让他很生气。两人经常为此发生争吵,甚至还会动手。而吴敏认为陈阳有暴力倾向,提出分手,但遭到陈阳拒绝。 今年3月2日,为了吴敏网友的事情,两个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陈阳又动手殴打了吴敏,吴敏当即离开了同居的出租房。事后,陈阳感觉自己有点过分,打电话希望与对方和好,可此时吴敏已经不想回头。 3月5日,陈阳再次找到吴敏纠缠,可吴敏却反应冷淡。当晚,陈阳发现吴敏没有回头之意,就提出吴敏还有衣物在他们此前同居的住处,希望对方取走。吴敏不知是计,就跟陈阳回到房间。随后,陈阳开始言语威胁,说如果吴敏不从,就会找她家人的麻烦,最终强行与吴敏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吴敏向警方报案,称自己被陈阳强暴。 为防止被害人再受滋扰,法官发出禁止令 归案后,陈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很快,他因涉嫌强奸被起诉到金湖法院。 开庭前后,法院曾多次找到被害人吴敏沟通谈话,了解她的想法。吴敏流露出来的意思比较宽容,只要陈阳以后不再骚扰自己,就会对陈阳达成谅解。 6月20日,金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阳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陈阳犯罪情节一般,有认罪、悔罪诚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为了提高缓刑的适用质量,保护被害人免遭滋扰和侵害,同时也防止被告人再次犯罪,法院还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两年内与被害人接触,否则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这份人身保护“禁止令”同样被写进了判决书,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江苏省内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保护“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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