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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惊奇] 19岁女生厕所产女扔水箱淹死被判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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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09: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因男友说经济条件不允许不想要小孩,19岁的女孩梁湘怡竟将刚生下的女婴丢进厕所水箱淹死。近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湘怡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她的男友也因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  

       担心无钱养育曾想堕胎
  
       梁湘怡出生于1991年,她的男友林超则今年23岁,两人都是中专文化。2008年12月,梁湘怡与男友开始拍拖。去年3月中旬,经医生检查她已怀孕21周。
  
       据梁湘怡说,得知怀孕的消息后,他们一直为是否要将小孩生下来而烦恼。一方面他俩经济能力有限,林超每月只有1700~1800元的工资,除去租房花费花费700元,每月还要向家里寄300元,而梁湘怡每月工资只有1000元;另一方面梁湘怡觉得父亲会认为她年纪太小不宜生小孩。
  
       为此,林超决定叫梁湘怡做人流。但由于他没有钱让梁湘怡做人流,而梁湘怡也不敢跟家人讲怀孕的事,迟迟没有去堕胎。
  
       生下女婴后放在水箱上
  
       2010年6月14日凌晨,梁湘怡突然觉得腹痛难忍。男友林超提出和她去医院检查一下。他俩打算步行到附近的社区医院,途经赤沙村南兴市场合和网吧时,梁湘怡觉得十分难受,无法前行,林超建议她去网吧上下厕所,可能会缓解。
  
       梁湘怡于是走到南兴市场2楼的其中一个女厕。她一直冒汗,下身剧烈疼痛,感觉胎儿可能要出生了。疼痛持续了很久,大约蹲了半小时,梁湘怡走出厕所,准备下楼,但下体仍然剧痛,她又忍不住走回继续蹲在厕坑上。在厕所期间,林超打过几次电话给梁湘怡,但梁湘怡觉得必须先将孩子生下来。
  
       过了大约20分钟,胎儿出生了,是个女婴。梁湘怡事后回忆,婴儿有轻微的哭声,她就用手轻轻将婴儿嘴巴捂住,希望不要让别人听到。不过这段时间也没有人上厕所。
  
       到凌晨4时许,梁湘怡打电话给林超说孩子生出来了,该怎么办。林超说:“不要了。”挂了电话,梁湘怡经过一段时间考虑,最终决定将女婴放到离地面约两米高的第三格厕坑水箱里。
  
       梁湘怡事后供述,由于水箱较高,她没有看到水箱有没有盖。她踮起脚尖举高双手刚好可以把婴儿放到水箱上面。刚开始,女婴还在叫喊,她在女厕内等了两分钟左右,直到女婴停止叫喊。她又拉了一下水箱处的红绳,听到水声并看到有水流出冲洗厕所,然后她将胎盘放在厕所里的垃圾箩里,离开了厕所。事后,梁湘怡说,她知道这样做女婴可能会被水箱内的水淹死,但她当时很害怕,又怕被人发现,所以才不计后果,她只是为了把女婴藏起来不让人发现。
  
       大约凌晨4时10分,梁湘怡从厕所出来,告诉林超她把婴儿放在水箱上了,随后两人一起回到了出租屋。
 
     因“情节较轻”获缓刑
  
       6月14日早晨8时多,保洁员发现了厕所的女婴后,告诉市场保安厕所有东西。当日下午4时许,保安到厕所查看时,发现水箱内有一个女婴,并报警。
  
       10天后,梁湘怡和男友被警方拘传,同日被刑拘。
  
       海珠区法院认为,初生婴儿不具备独自生存的能力。梁湘怡把初生女婴放在公厕水箱内,主观上明知极可能造成该女婴死亡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致该女婴死亡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梁湘怡生下女婴,问林超如何处理时,林超表示“不要”女婴,与梁湘怡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法院认为,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可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梁湘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归案后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湘怡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林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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