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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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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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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09: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支付。正常情形下,关于月工资的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如劳动者停薪留职、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况,又该怎样确定月工资,进而计算经济补偿金呢?   

       一、对于劳动者停薪留职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停薪留职后找到固定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资或生活补贴。如果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其经济补偿金基数归零。停薪留职不满12个月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平均工资(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超过12个月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不可抗力,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搬迁、产品更新换代等使得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者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甚至回家待业享受生活费补贴时,如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但这并不等于经济补偿金也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而应按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之前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四、对劳务派遣后解除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三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的,按劳务派遣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劳动者因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带薪休假,如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造成劳动者无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期间的生活费。
  
       七、企业破产清算,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他人员正常计算。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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