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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婚姻法》新解之后浙江首例离婚判决 房屋产权不再模糊难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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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09: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上月底,孟芳(化名)向北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许峰(化名)离婚,并要求分得共同按揭但登记在许峰名下的一半房屋产权,但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施行,孟芳原有可能得到的房屋产权现在没了希望,不过共同按揭及财产增值部分还是可以依法得到补偿。

  昨日北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宣判,这也成为了全省首例体现新法精神的离婚判决。

  调解后并没有和好而决意离婚

  今年30岁的孟芳和34岁的许峰都是湖北人,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许峰在北仑一家私营企业任技术主管,收入不错。结婚后,孟芳随许峰到北仑生活。

  2009年2月,他们的儿子小宝出生了,但由于两人性格不合,吵架却更多了。

  据孟芳反映,婚后没多久,就有一个自称与许峰同居多年的女人,跑来吵闹,还要求许峰赔偿10万元,这给他们的婚姻生活留下了阴影。许峰脾气急躁还经常无端打骂她,有一回,她还被殴打至软组织挫伤。

  孟芳称,丈夫的家庭暴力给她身心造成很大伤害,她无法再继续与其维持婚姻关系,对于已造成的伤害,她要求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获得损害赔偿5万元。

  戴着眼镜、文质彬彬的许峰则称:“我同意与原告孟芳离婚。但结婚以后,我跟前女友没有再联系过。夫妻间争吵是有的,但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妻子也曾抓破我的脸。我有稳定的工作,儿子由我抚养更有利于成长。”

  法庭上,两人言语不合,几次按捺不住又吵了起来。

  “2010年10月,女方就曾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但之后两人一直分居,始终没有和好,这次又起诉了。”承办人谢敏法官介绍说。

  对共同按揭房产的分割起争议

  孟芳还称:“结婚登记之前,我给许峰3万元付新房的首付,从次月18日开始,我们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车子是婚后一起买的,也是两个人共有财产,都应该一人一半。”

  “房子是我在婚前买的,登记在我的名下。”许峰认为,讼争的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3年多,共9万多元,他同意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孟芳。购买的汽车虽然登记在孟芳名下,但是属于婚后财产,应该折价以后各半分割。

  据了解,许峰和孟芳的争议房产位于北仑城区扩展后的新兴繁华地段,购买时间为2007年9月,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房产登记的名字是许峰,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买房后房价开始飙升,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可能卖到120万元,但双方最后均同意不进行评估,按原价格两倍计算该房屋价格,即100万元。

  房产被判给男方而女方获补偿

  “对婚前一方付首付而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分割,《婚姻法》及前两个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之前各地操作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产权归属方,也有地方比如上海曾有判例明确归产权登记人,但是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审理本案的谢敏法官说。

  法院认定,本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许峰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登记在被告名下,应属于被告所有。原告孟芳所称“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至于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查明,房屋原价49.9万元,两人婚后共同还款约9.7万元。经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法院据此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确认被告许峰应当补偿原告孟芳9.7万元÷2×2(倍)=9.7万元。

  法院还表示,因原告孟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家庭暴力,而且女方也有在身体上伤害到男方的情况,法院对于原告孟芳提出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考虑孩子未满三周岁,判决由母亲孟芳抚养,父亲许峰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除上述房产分割外,那辆车子被判归被告许峰了,原告孟芳折价拿60000元钱。

  法律链接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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