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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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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22: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理解时应注意:

       ①本条仅适用于个人之间成立的劳务关系,指家庭与钟点工保姆家教之间形成的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关系。

       ②如果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应使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具有以下区别:(a)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b)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例如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c)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③提供个人劳务的一方必须“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如果与提供个人劳务无关,则接受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还需注意的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性质为无过错责任

     〖例一〗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此例中:①甲、乙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甲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例二〗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此例中:甲、乙虽有个人劳务关系,但乙不是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例三〗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告知钟某干活前先将花盆从窗台挪开,钟某觉得麻烦,未将花盆挪开,结果在干活时,不小心将花盆摔倒楼下,将楼下停放的一辆轿车损坏。此例中:①钟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②钟某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王某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③王某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钟某追偿,《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通说认为,可以!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于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赔偿,该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可以对接受劳务一方提起侵权之诉,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具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例四〗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并提供安全带等设施,要求钟某系上安全带干活。王某见钟某已经佩戴安全带,叮嘱钟某注意安全后上班去了。钟某因觉得安全带使人难受决定取下,结果在干活过程中不慎摔倒楼下受伤。此例中:王某对钟某的损害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五〗王某做饭时发现鸡蛋没有了,就吩咐保姆钟某前去购买,要求钟某“越快越好,否则油都烧糊了”。钟某骑车去往菜市场途中因为车速过快,摔倒受伤。此例中:①钟某因提供个人劳务而遭受自身伤害;②王某与钟某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点评

责任分配:1、致第三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2、提供劳务方自己受到损害的,依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发表于 2011-8-29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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