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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 婚姻法新解被指与现实不符 女方离婚或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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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0: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朱英的遭遇被视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具体案例的第一次碰撞。

  丈夫两次出轨,自己起诉离婚,一审庭审结束后一切都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朱英有很大的希望能分到那套由公公赠与的婚房60%的房产。

  但就在判决即将到来的那个周末,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开始实施。原本态度稍软的丈夫突然给朱英的代理律师发来短信:“告诉她,按新解释,房子和她无关。”

  判决因此被往后推延,截至记者发稿,这起江苏省首例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离婚财产分割案因双方要求差距较大,调解仍在艰难进行中。

  近段时间在各地出现的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案例都说明,这一司法解释正由一部抽象的法律文本落到地面,与人们的社会生活与现实案例相适应、相融合,其中甚至会出现一些冲突、碰撞……

  记者挑选了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典型案例,邀请权威专家、办案法官、律师以及群众对其进行评点。

  婚姻法律应有利于家庭团结

  2007年4月,朱英与高生相识,并在不久后开始同居。2008年9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

  结婚前,高生的父亲出资,为他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但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

  婚后,高生发生了两次严重的出轨行为,甚至有第三者生下了高生的孩子。朱英与高生的婚姻走向破裂。今年8月8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沿江法庭开庭审理了朱英起诉离婚一案。

  朱英的代理律师张磊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高生父亲赠与的房屋是在婚后办理的产权证,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样在原则上先平分,再考虑对方存在主要过错,所以我们主张60%的房产”。

  张磊说,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生父亲,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说明与他人无关。高生的父亲坦言:没有。法院当庭还认定,高生在婚后的两次出轨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并当庭予以批评。同时表示,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生的过错及朱英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

  意识到自己不占优势的高生主动发信息给妻子,称一切都是他的错,实在对不起,他将尽能力筹钱给朱英,希望朱英看在女儿的面子上不要和他做仇人。

  等待判决的一周眼看就要过去,但之前的预计在周末发生了变化。周五那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次日实施。

  朱英与丈夫之间形势的转变,来得比他们破裂的婚姻还突然。高生给张磊发了一条短信,平淡地说:“请转告朱英,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张磊告诉记者,如今双方仍在调解中,但按目前形势看,双方所提要求差距还是比较大。“新司法解释没出来的话,我们提60%肯定是没什么太大问题的”。

  “冲突一下就出来了。”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在听记者描述了此案后发出感慨。她分析说:“按婚姻法的精神,判断是否为共同财产,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在婚前取得的就是个人的,婚后取得的只要不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几个特别情况,就是共有的。”

  巫昌祯认为,发生在南京的这个案例,最后的产权确立是在婚后产生的,所以按婚姻法的原则应该判定为共同财产。但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之下,却要被认定为房子是高生的个人财产。

  “司法解释是不能超越婚姻法的,但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新司法解释第七条与婚姻法的精神有冲突,过于绝对地将父母赠与视为一方财产。”巫昌祯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婚姻法规定只有几种情况应该被视为个人财产,否则其余共同财产不得擅自处理,这是出于有利于家庭团结考虑的。父母一般也不会特别去说明,除非是知道儿女有离婚的倾向,在有所顾虑的时候才会特别强调赠给一方。”巫昌祯说,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应该朝着有利于家庭团结的方向去制定。

  新解释对农村情况欠失考虑

  刘丽嫁给张明是在1993年。与大多数农村家庭一样,刘丽在婚后与公公婆婆住在一起。房子是张明父母在上世纪80年代盖的老房子。1995年,父母将房子产权过户给了两个儿子,由于大哥还有其他地方可住,小儿子张明就把父母分给大哥的那一半买了下来,这样,整座房子的产权证就都办在了张明的名下。2007年,老房子被拆迁,张明置换到了大小两套拆迁安置房。

  今年7月,夫妻俩走过10多年的婚姻因种种原因面临破裂。两人经协商按照“平分”原则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刘丽和女儿将得到那套大的房子。然而事情的变化快得让刘丽来不及反应8月15日,张明突然一纸诉状递到法庭,提出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引起这一突变的,是刚刚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按照婚姻法及旧的司法解释,由于这套房子的产权证是在张明夫妇婚后办理的,其中一半房产是用双方共同财产向张明哥哥买的,是共同财产;另一半由于张明父母在将房子过户给儿子时并未明确指出赠与一方,一般情况也将被视作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负责审理此案的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法官诸葛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而按照新的司法解释,事情将有很大的变化。诸葛江说:“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一方父母为婚后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一来,张明父母赠与儿子的那一半就可能被认定为张明的个人财产。所以刘丽只能从向哥哥购买的那部分中分得一半房产,也就是所有房产的四分之一。”

  这样的变化让刘丽大感失落,离婚后的生活也变得没有保障。诸葛江告诉记者,刘丽作为一名农村妇女,原本在离婚以后可以通过户口批地建房,但是她所在的村庄现在已全部被拆迁,如果用她分到的四分之一房产去购买一套商品房,那是很困难的。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经江北区法院法官的调解,目前张明和刘丽已达成初步财产分割意向,张明不再将原来协议商定的大房子分给刘丽,而改成小的那套,且刘丽还需支付一定差价款。

  “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就在于发生了拆迁安置。如果是原来农村的老房子,即便将四分之三都判给男方,那也不会有太大问题,但关键问题在于拆迁安置一方面断了刘丽的住宅保障,另一方面让房子的价值翻了几倍。原本的老房子可能最多也就20万元,而现在他们的安置房价格在每平方米7000元至8000元,总价超过100多万元,争议就大了。”诸葛江说。

  据了解,在农村地区,通常情况下都是女方直接嫁到男方,房子是男方的,一旦离婚,女方可能被扫地出门一无所有。而伴随近年来迅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农村房子被整体拆迁的情况愈发普遍。

  “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十四条对房子权属分配的规定,更多地适用男女双方都有个人财产、经济上都独立的情形,但在农村对女方会有一些不公平。”诸葛江告诉记者,由于女方处于弱势,她在内心里也希望对女方稍微有一些倾斜,但是无能为力。“现在需要考虑的是,针对这种农村拆迁安置产生的特殊问题,是否可以给法官一些自由裁量的空间?”

  法官称靠能动司法补充不足

  “尽管有个别条款欠妥,但总体上是朝着更公平、去物质化方向走的,更加明确了财产归属,更加便于司法操作。”这是《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从多名权威专家、法官、律师口中得到的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综合评价。但各方观点中也强调,应该“精益求精”,司法解释更趋完善。

  而从各方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建议中,《法制日报》记者也得到了一条普遍认可的说法,即“应更加重视中国的实际情况”。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应从现在的社会大背景来看中国的婚姻现实,现在房价居高不下,购买一套房子的困难很大,房子的价值在与日剧增。与此同时,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如果离婚后没有房子了,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在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中,结婚大多是男方准备婚房,这是不动产,会不断升值;而女方提供嫁妆,大多是容易消耗的东西,只会慢慢贬值。在结婚买房中,大多数为男方署名,很少会把两个人的名字一起署上。如果离婚,女方变得一无所有的可能性很大。”这是巫昌祯口中的“中国实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时,曾多次强调解释中的很多条款是为了“公平”。但这种男性主导女性弱势的社会现实,让人们对于新解释的要求不仅仅止于显性公平。“法律作出的是中立的规定,但是具体到个人身上,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一直以来,我国是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因此法律在考虑和实施的过程中也会过多地从男性的角度来考虑,这些问题在女性看来,会被认为存在着不公平。”李明舜说。

  巫昌祯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婚姻法是身份法,和民法提的财产关系公平不同,婚姻法不能按照市场原则去追求完全公平,即便讲“回归民法”,也得考虑婚姻的特殊性。

  “正如许多人批评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确实过于技术化、过于冰冷、过于算计,较少考虑亲情、爱情、过错这些婚姻家庭的特有因素的价值,但问题在于,如何在法律实践中把握这些因素,这是司法者最大的难题。”马忆南所提的难题,也正是一线法官们正在面对的难题。

  江苏省一名法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是正义的文字表述,但活生生的正义需要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中实现。法官办案不仅要实现一般正义,更应在个案中实现个别正义,为个案正义可以放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高明的法官在不违背法律主旨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能动、善意地解释法条,融情法于一体,往往更能让民众信服。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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