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的权利不仅包括实体性权利,还包括程序性权利。在现实中,妇女问题之所以凸显出来,往往因程序权利保障不够。
■国家对妇女事业发展的未来规划,需要在各个部门法律的修改完善中明确体现出来。
■立法机关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需要考虑包括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尊重和保障妇女诉讼权利的实现,是正义实现的重要前提。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经人大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一部程序法的修订引发这样的社会反响,是一个可喜的现象,这表明公众的法律素养在逐渐提高:他们不仅关心正义能否实现,而且十分关心实现正义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关系到所有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也是一部能够体现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状况的部门法,因此,它的修改完善是否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否促进法治社会的进步,是否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是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它的修改不仅需要专家的参与,也需要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关注所有诉讼参与人权利的改善
由于刑事犯罪的特点,男女两性在犯罪与受害问题上并不处于均衡的状态。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女性受害人占全部受害人的30%左右,而女性罪犯占全部服刑人员的5%左右。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当事人中,妇女以被害人身份出现的居多。因此,一个国家的法律对被害人的保护程度与妇女的利益密切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以及证人保护方面有很大进步,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未见有明显的改善,尤其是与被害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诉权问题在修改中均没有涉及,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缺憾。
由于反右、“文革”曾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一段时间内也因刑讯逼供、司法腐败等原因在刑事诉讼中出现过重大的错案、冤案,因此,在刑事法律领域中强调保障人权被狭义地理解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这也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法的重点。
事实上,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很多国家在进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除了继续关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外,也开始重视被害人、证人的保护问题,并制定相应立法。
例如,1963年10月25日新西兰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被害补偿法》,1984年10月10日美国制定了《联邦犯罪被害人法》,确立了对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的制度。
在证人保护方面,英国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法》,美国1982年通过了《被害人、证人保护法》,1984年又制定了《证人安全改革法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0年颁布了《证人保护条例》,台湾地区也于2001年颁布了《证人保护法》。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汲取其他国家刑事司法改革的有益经验,将人权保护扩大到所有诉讼参与人,使得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立法得到较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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