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话背景
如今,互联网已经遍布人们工作、生活的各个角落,并提供了极大便利。然而,互联网也如同一把双刃剑,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谣言欺诈屡见不鲜。如何规范网络环境,使互联网在法律框架下健康有序运行,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为此,法制网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影响力·中国律师系列访谈”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家力展开对话。
□对话
三类网络侵权呈高发态势
记者:网络侵权一直是很多人关注的话题,您觉得目前高发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哪几类?
徐家力:互联网经济在全球迅猛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在中国呈现出很多态势,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我认为网络侵权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网络著作权侵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绝大部分是著作权侵权,而著作权侵权中又有绝大部分是网络方面的侵权案件;二是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这是在网络上对公民或组织机构的一个主要侵权行为;三是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领域的侵权。这类侵权是导致网络消费投诉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因。目前,这三种侵权行为在网络上呈现出高发态势。
记者:现在有人认为,网络侵权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您看来,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徐家力:从侵权案件的统计数据来看,确实反映出网络侵权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其中的原因很复杂,我觉得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技术永远是先进的,而法律滞后于技术。一般是在技术出现问题后,才会立法规范这一技术的发展方向。所以说立法的缺失或者说法律的滞后是中国,乃至全球所面临的问题;第二个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取证难。这使被侵权人不能及时拿到证据,无法依法制裁侵权人,从而造成侵权屡禁不止;第三个原因是侵权成本比较低。即便是原告找到证据并提起诉讼,但依照现行著作权法,获赔数额较低,有的赔偿甚至只有几百元,难以给侵权人有力的打击。同时,维权成本大。从取证到调查,再到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整个过程还要聘请律师,无形中增加了维权成本,使原告望而却步。最后,现行法律对网络侵权处罚较轻,往往是进行民事或者经济处罚了事。我觉得可以借鉴类似“醉驾入刑”的方法,如果把侵犯网络著作权定义为刑事犯罪,从而加以打击,这种侵权泛滥的情况可能会得到遏制。
记者:刚刚您提到了网络侵权取证非常难。那么,网友在遇到侵权时应该如何取证?
徐家力:从律师的角度来讲,我认为“即时公证”是必要的选择。现在,各地的公证处都有这种业务,在公证机关打开侵权网站找出相关的内容,公证处会对其进行页面下载、原件互联网截图,并及时封存证据。这种即时截图的固定取证方式,往往能把侵权的事实固定下来。有时候当事人自己取证不具法律效力,而通过即时公证把证据固定下来,人民法院可以以此作为比较有效力的第三方证据使用。这也是我们目前主要的取证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