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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5: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甲向银行贷款,乙是担保人。
后还款日期到期,甲以垫付上次贷款的名义找另外一家私人贷款再次贷款,依然是乙担保。
后甲消失,两次贷款均未偿还。
是否构成诈骗?属何种诈骗?法律条文有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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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6: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贷款纠纷,只是贷款过错中因借款、还款等发生的一般民事纠纷而已。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与贷款诈骗罪相似,贷款纠纷也往往采取一些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证明、担保物品来获取银行的信任以便取得贷款,从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完全本质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最大的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有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贷款纠纷不具有这一目的,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由于主观的非法目的只是人的主观想法一般外人无法得知,这就为明确的区别两者带来了困难。实践中,只能以客观反观推知主观的办法加以推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指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除了上述参考的内容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外,还可以从下面的几个方面来加以认定:

  1、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  

  2、看行为人的贷款后的用途;

  3、要分析造成贷款不能偿还的根本原因。

      总之,任何犯罪都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主客观两者的统一。司法的公正就在于:不放从一个犯罪,也不使一个无辜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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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20: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楼上已经很是详细了,主观目的是最为重要的因素,而为了判断主观目的是需要通过客观来认定的,至于如何通过客观的行为推论主观的意图,这就是收集证据的症结所在了,一个好的佐证是至关重要的,至于学理上的通说,楼上已是十分详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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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20: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远方 发表于 2013-1-30 16:08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

      贷款诈骗 ...

敢问兄台何处毕业,可是法科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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