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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女士在一商厦化妆品店购买了“恒佳”牌果酸美白祛斑霜,因听说这是纯中药制作,祛斑美白效果好,就长期使用该产品进行美容护肤。不久,叶女士身体出现了异常,经常上腹部疼痛,而且记忆力下降,经医院检查为浅表性胃炎,但不管叶女士如何治疗都无法治愈,身体不适的状况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甚至出现精神异常,会突然无缘无故痛哭,叶女士最终选择了辞职回家休养。
2011年5月份,叶女士偶然在电视上获知化妆品会导致汞中毒的病例,让她心慌不已。在家人陪同下,叶女士来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诊为慢性汞中毒。于是,叶女士将自己一直使用的祛斑霜送去检测,经鉴定汞含量每公斤440毫克,超过正常标准440倍。原来这就是给自己身心带来巨大痛苦的罪魁祸首,叶女士一气之下将该产品销售商徐某和邹某、供货商奚某和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审理中,被告辩称,送检的不合格产品与叶女士使用的并非同一批次的产品。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恒佳”牌果酸美白祛斑霜中汞含量严重超标,是不合格产品,致使叶女士患上慢性汞中毒,身体受到损害,其有权获得赔偿。该不合格化妆品的供货单位,其登记业主奚某和实际经营者林某,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徐某、邹某作为该不合格化妆品的销售者,也应当对消费者叶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供货商奚某和林某赔偿叶女士4万余元、销售商徐某赔偿叶女士治疗费5600元,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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