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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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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5: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有些人就是没有责任心。。。总存有侥幸的心理去逃避自己犯下的错误。。这时就应该由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可是说到警察叔叔,汗。。。无语。。。有太多这样的例子。。应由媒体多多爆光一下,不要总爆光那些好事。尽心尽职是他们的本职,无须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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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0 22: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谢谢你们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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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0 22: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想,可能是前一位警察觉得这事比较清楚,不需立案也就没做笔录吧,可没想到肇事者会避而不见吧)
作为一个人民的公仆就是这么为老百姓做事的吗?他现在代表的不是他个人,他代表的是我们整个宁海的警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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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0 22: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难道他们不用为他们所做的事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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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0 22: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还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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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0 22: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啥也不说了,邓女士经济困难,咱们大伙凑凑去援助一下OK?
请速提供联系电话。

有时,伸出援手要比追究责任来得更有必要。

谢了,征得当事人同意我会告诉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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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1 07: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原帖由 美云 于 2009-6-20 22:14 发表
(我想,可能是前一位警察觉得这事比较清楚,不需立案也就没做笔录吧,可没想到肇事者会避而不见吧)
作为一个人民的公仆就是这么为老百姓做事的吗?他现在代表的不是他个人,他代表的是我们整个宁海的警察形象

不要上纲上线,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里,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规定。而在案件处理中,转交另一位交警办理,应该也不算是不正常的事。用不着不可思议。两个警察之间的交接不够责任。
楼主说:“事故当时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到最后演变为当场没有进行事故笔录,找不到肇事者从而无法进行事故理赔,这出离奇的交通事故竟是由当时的出警人员造成,“为人民服务?”意义何在?”出警人员造成这起交通事故?此事故始于自行车与电动车相撞,楼主所称之离奇是由于肇事者逃避责任而起。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楼主所述不尽详细,当时双方有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包括口头上的?
两位警察在交接上有问题,没有严格按规定办理,导致责任不清相互扯皮。不过,象这种情况在社会上在工作中也不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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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1 07: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原帖由 午夜忧明 于 2009-6-20 15:09 发表
有些人就是没有责任心。。。总存有侥幸的心理去逃避自己犯下的错误。。这时就应该由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可是说到警察叔叔,汗。。。无语。。。有太多这样的例子。。应由媒体多多爆光一下,不要总爆光那些好事。尽 ...

由此事推而广之,看看周围的人与事,逃避责任是一种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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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1 08: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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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1 20: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散木))),你难道没看到我说的当事人当场晕倒了吗?当其家人到场时,肇事着已经逃逸了,难道做为人民警察,肇事者在边上都不留取联系方式,造成现在的找不到肇事者,这是谁的责任。现在受伤人没有重伤,要是重伤。那就不是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问题了。之所以逃避责任是一种本能,作为警察的越要做好他的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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