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您认为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取得了怎样的成绩?目前向民法法典化目标迈进的过程中,还有哪些重要的工作要做?
王: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法治的大发展时期,也是民事立法的快速发展时期,我们在这短短30 余年的时间里,取得了很多的进步和很好的成绩。一是我们制定了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制定了一些在民法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二是我们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的颁布,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框架,例如在《物权法》通过之后,世界银行关于中国投资环境的评估报告中,就增加了数个百分点。这也说明物权法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财产法律。三是构建了私权保障的基本体系。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通则》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了人格权制度。同时还列举了各项基本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还确立了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些内容在以后的物权法等法律中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尤其是《侵权责任法》全面保障各项私权,构建了对私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必将对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四是民法的中国元素日益凸显。我国民法立足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形成了大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则和制度。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还需要通过制定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虽然目前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已经具备,但是未来还需要一部完备的、科学化、体系化的民法典。在我国,制定民法典,对保障依法行政、保护私权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其通过确认私权体系及其保护的基本规则,全面保护人民的财产、人身等权利,培育市民社会,构建市民社会的秩序,并通过对私权的全面保障,从而能够起到规范公权的作用。同时,民法典的颁布也将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基本的规则。目前,加快民法典的指定步伐,一是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形成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则。二是在有了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财产法之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在人身权方面的立法,我们有了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财产的物权法,还需要有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人身安全的人格权法。物权法等财产法保障人们的财产权益,而人格权法将保障人们的人身权益,维护人们的人格尊严。在这部法律里面,要适应网络社会以及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个人的隐私和信息等,提供全面的保护。三是要按照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体系,对现有的民事法律进行整合,并且对一些已经出台多年的法律如《婚姻法》、《继承法》等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就是按照这样一个科学的体系来形成我国的民法典。
周:您的主要学术目标是什么?
王:我的主要学术目标,或者说一生奋斗的方向,就是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我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一直呼吁人格权法和侵权法的独立成编,并在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领域主张在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中国民法学要走向世界,必须争夺话语权,要能够发出自己的话语。在全球化的时代,我们的民法理论也不能是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话语。我一直主张,人在天地间,贵在自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个人应当如此,我们的民法学和民法典更应当如此。更何况中国作为一个崛起的大国,有义务有责任为世界的民法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这一代学人也有义务把中华民族的辉煌文化发扬光大。我个人能力和水平是有限的,但我一直希望能够为实现这样一个宏伟的目标添砖加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周:您连续三届担任人大代表和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深度参与了各种民事立法活动,那么您认为在近些年的民事立法活动中,我们有什么经验和教训呢?
王:在过去的这十三年,我国的立法数量和质量都取得较大进展,实现了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和科学化。我对这一历史进程的基本判断是:“立法成绩巨大,执行任重道远。”
第一,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切实保障立法的质量。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那个去行政化,同时也要防止利益集团对立法过程的不当影响。要广泛地吸纳各方面的意见,汇集民智,反映民意。凡是法律中能够最广泛反映老百姓声音的规则,在制定之后都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以《物权法》为例,历时13 年,经过八次审议,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参与,这一开门立法的过程保障了《物权法》的立法质量。所以,民主立法也是科学立法的前提,通过民主立法才能最广泛的集中民意,反映民意,维护好、保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二,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保障私权、规范公权。我们要把对私权的保障和对民生的保障结合起来看待,私权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民生的保障也是难以实现的。保障私权就是对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保障私权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同时我们也要加强社会立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实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从而充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三,法律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市场经济发展得越快,对法治的要求就越高;同样,对外开放的程度越高,例如加入WTO,对于立法的科学性、国际性等要求也就越高。可见法治的发展是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的立法既要总结已经成熟的经验,同时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保持法律旺盛的生命力。
第四,在立法中要注重法律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有些法律由于制定之时相互协调不够,导致法律规定之间尚有冲突和矛盾,例如《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就有一些规定的内容不相一致,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宣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是要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制建设的成就,并明确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并推进今后我们法制建设的发展。从立法的成就来看,我国法制建设虽然成就巨大,但仍可谓任重道远。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过去十三年以来,我们立法的成绩是巨大的,但是在法律适用方面,还没有完全产生我们预期的效果。例如,在法律制定完成之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或者配套规定制定不够及时,导致法律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还有一些司法解释突破了法律规定本身,这些都有待于认真总结。由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应有的遵循,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健全的,迄今为止,我们已经制定和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许多重要的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其中许多内容在国际上也是非常先进的。但是在实践中遵守的情况并不理想,大量假冒伪劣的情况屡禁不止,各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仍然时有销售。所以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应当将法律的适用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真正使“纸面上的法律(law in paper)”变为“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法律的制定转向法律的解释。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我们要迎接一个解释的时代的到来。法律解释活动越发达,科学性越强,成文法的生命力就越长久,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效果就越明显。法律解释活动还可以有效地克服成文法的漏洞,弥补其不足,成为克服成文法刚性的“润滑剂”。如果相关的解释技术比较落后,成文法在遭遇挑战之后的生命力就显得十分脆弱。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们没有形成一套法律解释的成熟规则,造成出现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因此,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解释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消除现有法律之间的矛盾,使法律得到有效适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效用。这正是法律解释在今天所应发挥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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