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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 女专家要求延长退休年龄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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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22: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新网武汉6月14日电 (李丽 徐丹丹 徐金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发布消息称,该市武昌区一高级工程师欲延长退休年龄,诉请撤销人社部门的退休行政审批,该院以不符合工作需要条件驳回当事人的诉求。至此,湖北省首例女高级专家要求延长退休年龄案得以审结。

  1957年5月出生的邓某,1975年参加工作,1982年2月起就职于武汉市某机关单位,期间先后被该单位聘为工务检测所高级工程师、直属机关党委业务指导(高级工程师)等职。2012年2月邓某将满55周岁,所在单位认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遂通知邓某办理退休手续。邓某以其是高级工程师,属女性高级专家,应60周岁退休为由拒绝办理签字手续。

  当月20日,邓某所在单位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申报职工退休,提交了有关邓某的《退休审批表》及其人事档案,其中《退休审批表》“职工个人签字”一栏注明:因出生日期问题,本人不签字。省人社厅经审查,认为邓某年满55周岁,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于同年5月签署了“准予退休”的审批意见。

  2012年5月31日,邓某所在单位下发通知,告知邓某从即日起退休,次日起支付养老金。后邓某起诉至武昌区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人社厅批准其退休的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诉称其属于女性高级专家,只要本人自愿和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即可在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自主选择退休的主张,是对现行退休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因邓某所在单位并没有考虑因工作需要而延长邓某的退休年龄,故邓某不属于原人事部通知中规定的可到60周岁退休的女性高级专家。被告省人社厅按照国家规定,批准邓某55周岁退休,符合法律规定。邓某所在单位在向省人社厅申报职工退休之前,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省人社厅在原告没有签字的情况下批准原告55周岁退休,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判决驳回了邓某的诉讼请求。

  邓某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省人社厅批准退休的程序违法,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属于滥用职权、歧视女性高级专家,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省人社厅辩称,其退休批准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邓某退休前被所在单位聘为直属机关党委业务指导,并不在该单位的核心技术岗位上,省人社厅依该单位申请批准邓某退休并无不当;邓某在省人社厅作出批准行为时已年满55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同于提前退休需要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形,省人社厅批准其退休的行为,对邓某的实体权利并无影响,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湖北省首例女专家要求延长退休年龄被法院驳回)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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