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由于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不以当事人有无过错为要件。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1、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
所谓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如: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等。财产的消极增加,如:本应支出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等。
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行为,如因履行行为归于无效而导致的不当得利;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等;还可以是自然事实,如甲家的苹果树上的苹果落到乙家院子里。可以是受益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受害人的行为,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
2、他方受到损失
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损失,与取得利益对应,也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因果关系有多种含义,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采取非直接因果关系说的观点,即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只要社会观念认为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有牵连关系,就可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不一致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如果有法律上的根据,即使获得利益,使他方受到损失,也不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无法律上的根据,包括自始没有根据、取得利益时有根据但嗣后根据消灭两种类型。
另外,在民法理论上,中国大陆参照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0条的规定,也认为下列情形不得作为不当得利处理(1)给付是为了履行道德上的义务;(2)债务人对于未到期的债务进行清偿;(3)明知没有给付义务,但仍为债务清偿行为;(4)给付存在不法原因,如赌博等。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仍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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