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2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该县某乡政府因不理会村民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而败诉。法院判令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相关信息。 2014年8月26日,王某某以某乡人民政府架设电线时将其自留地上61棵杨树砍伐为由,向乡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乡政府公开: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供电规划,上述规划报批前是否履行了召开听证会、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及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等程序;该乡王圩村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供电规划、是否取得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政府收到王某某的申请后未予答复,王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某乡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公开申请的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是被告某乡政府下辖的王圩村村民,其以自留地上树木被砍伐为由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符合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被告某乡政府作为乡、村规划的编制主体,负有对乡、村规划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虽编制了乡规划(含供电规划),但由于该规划尚未获得批准。故原告申请的村庄规划(含供电规划)的政府信息客观上不存在。然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即使该信息不存在,被告也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答复告知。但被告在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据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李金宝) ■法官点评■ 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无论信息是否存在,都应限期进行答复。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就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和程序违法,也是变相地怠于履职。行政机关应该规范履职,尊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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