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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之后玩失踪 如此朋友不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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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12: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8 16:38 编辑


       【案情】

  为做生意,想方设法找人担保,向朋友借钱,在借钱到期后,不想还款,玩起了失踪。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偿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担保人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08年1月2日、4月24日,被告刘某以作生意为名,由高某某担保分别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期二个月,并出具借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未偿还借款。被告刘某现在下落不明。
     

  【法律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应当按照借条所约定的日期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高某某对该款进行担保,应当对被告刘某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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