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村级公路骑行电动车时,不慎撞上了路边堆放的预制水泥化粪桶,受伤成植物人后,因肺部感染身亡,其家属将镇政府、村委会、施工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2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10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其中,镇政府未尽管理义务担责20%,因共同侵权责任与施工人连带担责50%,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担责30%。 2013年11月9日傍晚,陈某骑电动车沿着当地一村级公路行驶时,因公路旁无路灯,不慎撞上堆放在公路南侧的预制水泥化粪桶。陈某受伤送医院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住院治疗41天未好转,出院后合并肺部感染,全身多脏器衰竭身亡。 陈某家属将镇政府、村委会、实际施工人陈甲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00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镇政府担责20%,施工人陈甲担责30%,陈某自身具有过错担责50%,村委会不承担责任。 陈某家属、镇政府、施工人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中另查明,该案农村改厕施工合同系村委会与施工人陈甲签订,但陈甲与镇财政所结算工程款,预制水泥化粪桶亦由镇政府购买,镇政府系案涉工程的责任主体,镇政府与村委会为事实委托关系。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镇政府作为乡、村两级道路的养护管理者,对于预制水泥化粪桶占道一个多月,未尽管理义务予以清除,间接导致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管理责任。施工人陈甲擅自占用村道搁置预制水泥化粪桶,影响公路畅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应根据无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陈甲根据村委会指示将预制水泥化粪桶搁置于路面,村委会系受镇政府委托,应由镇政府与陈甲就共同侵权互负50%连带责任,其中,镇政府、陈甲分别承担10%、40%责任;受害人陈某未尽注意义务,且所骑电动车制动装置存在问题,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谷昔伟 晓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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